目 次前 言 ..............................................................................................................................................ii1 適用范圍 ................................................................. 12 規范性引用文件 ........................................................... 13 術語和定義 ............................................................... 14 自行監測的一般要求........................................................ 25 監測方案制定 ............................................................. 26 信息記錄和報告 ........................................................... 67 其他 ..................................................................... 7ii前 言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指導和規范石油煉制工業排污單位自行監測工作,制定本標準。本標準提出了石油煉制工業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的一般要求、監測方案制定、信息記錄和報告的基本內容和要求。本標準為首次發布。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環境監測司、科技標準司提出并組織制訂。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中國環境監測總站、中國石油集團安全環保技術研究院、河北省環境監測中心站、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獨山子石化分公司環境監測中心、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遼陽石化分公司環境監測站。本標準環境保護部 2017 年 12 月 21 日批準。本標準自 2018 年 01 月 01 日起實施。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解釋。1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石油煉制工業1 適用范圍本標準提出了石油煉制工業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的一般要求、監測方案制定、信息記錄和報告的基本內容和要求。本標準適用于石油煉制工業排污單位在生產運行階段對其排放的水、氣污染物,噪聲以及對其周邊環境質量影響開展監測。排污單位自備火力發電機組(廠)、配套動力鍋爐的自行監測要求按照 HJ 820 執行。2 規范性引用文件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GB 14554 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484 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 31570 石油煉制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HJ/T 55 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T 164 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T 166 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T 194 環境空氣質量手工監測技術規范HJ 442 近岸海域環境監測規范HJ 664 環境空氣質量監測點位布設技術規范(試行)HJ 733 泄漏和敞開液面排放的揮發性有機物檢測技術導則HJ 819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HJ 820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火力發電及鍋爐《國家危險廢物名錄》 (環境保護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安部令 第 39 號)3 術語和定義GB 31570、HJ 819 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3.1石油煉制工業 petroleum refining industry以原油、重油等為原料,生產汽油餾分、柴油餾分、燃料油、潤滑油、石油蠟、石油瀝青和石油化工原料等的工業。3.2揮發性有機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指參與大氣光化學反應的有機化合物,或者根據規定的方法測量或核算確定的有機化合物。本標準使用非甲烷總烴作為排氣筒和企業邊界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的綜合控制指標。23.3含汞原油 hydrargyrate crude oil本標準特指汞含量大于 5 μg/g 的原油。4 自行監測的一般要求排污單位應查清本單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標及潛在的環境影響,制定監測方案,設置和維護監測設施,按照監測方案開展自行監測,做好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記錄和保存監測數據,依法向社會公開監測結果。5 監測方案制定5.1 廢水排放監測5.1.1 監測點位排污單位須在廢水總排放口、雨水排放口設置監測點位。車間或生產設施廢水排放口監測點位的設置按照表 1 中的規定執行。5.1.2 監測指標與頻次廢水排放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按表 1 執行。表 1 廢水排放監測指標最低監測頻次監測點位 監測指標監測頻次直接排放 間接排放廢水總排放口流量、化學需氧量、氨氮 自動監測 周石油類、pH 值、懸浮物、總氮、總磷、硫化物、揮發酚周 月五日生化需氧量、總有機碳、總釩、苯、甲苯、鄰二甲苯、間二甲苯、對二甲苯、乙苯、總氰化物月 季度延遲焦化裝置冷焦水、切焦水廢水排放口 苯并(a)芘 半年 a常減壓蒸餾裝置電脫鹽廢水排放口 b總汞 月烷基汞 半年 a酸性水汽提裝置廢水排放口 總砷 月催化裂化裝置煙氣脫硫廢水排放口催化汽油吸附脫硫裝置煙氣脫硫廢水排放口總鎳 月航空汽油調和車間廢水排放口四乙基鉛生產裝置廢水排放口總鉛 月雨水排放口pH 值、化學需氧量、氨氮、石油類、懸浮物日 c注 1:設區的市級及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明確要求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污染物指標,須采取自動監測。3注 2:監測污染物濃度時應同步監測流量。注:a2020 年 1 月 1 日起按月執行。b適用于加工含汞原油的情況。c 排放期間按日監測。5.2 廢氣排放監測5.2.1 有組織廢氣排放監測點位、指標與頻次5.2.1.1 監測點位廢氣通過排氣筒等方式排放至外環境的,應在煙道上設置監測點位;相同監測指標多股廢氣混合排放的,應在廢氣匯合后的共用煙道上或分別在各個煙道上設置監測點位;有旁路的旁路煙道也應設置監測點位;有機廢氣回收處理裝置應分別在其廢氣進口及排放口設置監測點位。5.2.1.2 監測指標與頻次有組織廢氣排放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按表 2 執行。表 2 有組織廢氣監測指標最低監測頻次監測點位 監測指標 監測頻次工藝加熱爐排氣筒(單臺額定功率≥14MW)氮氧化物 自動監測二氧化硫、顆粒物 季度(月 a)工藝加熱爐排氣筒(單臺額定功率<14MW) 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顆粒物 季度(月 a)催化裂化催化劑再生煙氣排氣筒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顆粒物 自動監測鎳及其化合物 季度重整催化劑再生煙氣排氣筒離子液法烷基化裝置催化劑再生煙氣排氣筒非甲烷總烴 月氯化氫 季度催化汽油吸附脫硫再生煙氣排氣筒 顆粒物、二氧化硫 季度酸性氣回收裝置排氣筒二氧化硫 自動監測硫化氫、氮氧化物 b 月硫酸霧 c 季度氧化瀝青裝置排氣筒瀝青煙 季度苯并(a)芘 半年廢水處理有機廢氣收集處理裝置排氣筒非甲烷總烴、硫化氫 月苯、甲苯、二甲苯 季度4監測點位 監測指標 監測頻次有機廢氣回收處理裝置進口及其排放口 d 非甲烷總烴 月危險廢物焚燒爐排氣筒 e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顆粒物 自動監測煙氣黑度、一氧化碳、氟化氫、氯化氫、汞及其化合物、鎘及其化合物、(砷、鎳及其化合物)、鉛及其化合物、(鉻、錫、銻、銅、錳及其化合物)月二噁英類 年注 1:設區的市級及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明確要求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污染物指標,須采取自動監測。注 2:廢氣監測須按照相應標準分析方法、技術規范同步監測煙氣參數。注:a 若燃料為凈化后干氣、瓦斯氣、天然氣則按季度監測,若采用其他燃料,則在使用期間按月監測。b適用于采用氧化法尾氣污染物控制的酸性氣回收裝置。c 適用于酸性氣回收裝置生產硫酸的情況。d 有機廢氣排放口排氣中若含有顆粒物、二氧化硫或氮氧化物,須進行監測。e 危險廢物焚燒爐排氣筒監測的其他要求按 GB 18484 執行。5.2.2 無組織廢氣排放監測點位、指標與頻次無組織廢氣排放監測點位設置、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按表 3 執行。表 3 無組織廢氣監測指標最低監測頻次監測點位 監測指標 監測頻次企業邊界非甲烷總烴、顆粒物、氯化氫 a、苯、甲苯、二甲苯、氨、硫化氫、臭氣濃度季度苯并(a)芘 年泵、壓縮機、閥門、開口閥或開口管線、氣體/蒸氣泄壓設備、取樣連接系統揮發性有機物 季度法蘭及其他連接件、其他密封設備 揮發性有機物 半年注 1:對于設備與管線組件密封點泄漏檢測,若同一密封點連續三個周期檢測無泄漏情況,則檢測周期可延長一倍,但在后續監測中該檢測點位一旦檢測出現泄漏情況,則監測頻次按原規定執行。注 2: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以及原料工藝等確定是否監測 GB 14554 中的其他惡臭污染物。注 3:揮發性有機物監測的其他要求按 HJ 733 及其他國家揮發性有機物管理規定執行。注:a 適用于工藝裝置中有連續重整裝置或采用離子液法的烷基化裝置的情況。5.3 廠界環境噪聲監測廠界環境噪聲監測點位設置應遵循 HJ 819 中的原則,主要考慮機泵電機、空冷電機、壓縮電機、風機等噪聲源在廠區內的分布情況。5廠界環境噪聲每季度至少開展一次晝夜監測,監測指標為等效 A 聲級。周邊有敏感點的,應提高監測頻次。5.4 周邊環境質量影響監測5.4.1 其他環境管理政策,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僅限 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復的排污單位)有明確要求的,按要求執行。5.4.2 無明確要求的,若排污單位認為有必要的,可對周邊水、土壤、環境空氣質量開展監測??砂凑?HJ 664、HJ/T 55、HJ/T 164、HJ/T 166、HJ/T 194 中相關規定設置環境空氣、地下水、土壤監測點位,對于廢水直接排入地表水、海水的排污單位,可按照 HJ/T 91、HJ 442 中相關規定設置周邊地表水、海水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可參照表 4 執行。表 4 周邊環境質量影響監測指標最低監測頻次類別 監測指標 監測頻次環境空氣 a非甲烷總烴、顆粒物、氯化氫 b、苯、甲苯、二甲苯、氨、硫化氫半年苯并(a)芘 年地表水pH 值、化學需氧量、氨氮、石油類、懸浮物、總氮、總磷、硫化物、揮發酚、五日生化需氧量、總有機碳、總釩、苯、甲苯、鄰二甲苯、間二甲苯、對二甲苯、乙苯、總氰化物、苯并(a)芘、總砷、總鎳、總鉛、總汞、烷基汞等季度地下水pH 值、高錳酸鹽指數、氨氮、石油類、總氮、總磷、硫化物、揮發酚、五日生化需氧量、總有機碳、總釩、苯、甲苯、鄰二甲苯、間二甲苯、對二甲苯、乙苯、總氰化物、苯并(a)芘、總砷、總鎳、總鉛、總汞、烷基汞等年海水pH 值、化學需氧量、氨氮、石油類、懸浮物、總氮、總磷、硫化物、揮發酚、五日生化需氧量、總有機碳、總釩、苯、甲苯、鄰二甲苯、間二甲苯、對二甲苯、乙苯、總氰化物、苯并(a)芘、總砷、總鎳、總鉛、總汞、烷基汞等半年土壤pH 值、硫化物、苯、甲苯、二甲苯、苯并(a)芘、總砷、總鎳、總鉛、總汞等年注:a 每次連測 3 天。b 適用于工藝裝置中有連續重整裝置或采用離子液法的烷基化裝置的情況。5.5 其他要求5.5.1 除表 1~表 3 中的污染物指標外,5.5.1.1 和 5.5.1.2 中的污染物指標也應納入監測指標范圍,并參照表 1~表 3 和 HJ 819 確定監測頻次。5.5.1.1 排污許可證、所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僅限 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復的排污單位)、相關環境管理規定明確要求的污染物指標。5.5.1.2 排污單位根據生產過程的原輔用料、生產工藝、中間及最終產品類型、監測結果確6定實際排放的,在有毒有害或優先控制污染物相關名錄中的污染物指標,或其它有毒污染物指標。5.5.2 各指標的監測頻次在滿足本標準的基礎上,可根據 HJ 819 中監測頻次的確定原則提高監測頻次。5.5.3 采樣方法、監測分析方法、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等按照 HJ 819 執行。5.5.4 監測方案的描述、變更按照 HJ 819 執行。6 信息記錄和報告6.1 信息記錄6.1.1 監測信息記錄手工監測記錄和自動監測運維記錄按照 HJ 819 執行。6.1.2 生產和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狀況記錄要求6.1.2.1 生產設施運行狀況a)主體設施按班次記錄正常工況各主要生產單元每套裝置的運行狀態、生產負荷,重點記錄各裝置的原料用量、輔料用量、主產品產量、副產品產量、取水量(新鮮水)、廢水排放量、燃料消耗量、燃料含硫量、原料含硫量與各種金屬類含量、運行時間等參數情況。催化裂化裝置還應記錄新催化劑主要成分及用量、廢催化劑排放量、再生催化劑循環量等。b)公輔設施包括污水處理裝置、儲罐、火炬系統、動力站等,儲罐包括設計規模、工藝參數(溫度、液位、周轉量)等,火炬系統應連續記錄引燃設施和火炬工作狀態(火炬氣流量、火炬頭溫度、火種氣流量、火種溫度等)。c)全廠運行情況年生產時間分正常工況和非正常工況(生產裝置或設施開停工、檢維修)、原輔燃料使用量、主要產品產量等。輔料重點記錄與污染治理設施和污染物排放相關的內容。6.1.2.2 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狀況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管理信息應當包括設備運行校驗關鍵參數,能充分反映生產設施及治理設施運行管理情況。a)廢水治理設施包括預處理設施和集中污水處理設施兩部分,需每天記錄廢水處理量、回用水量、運行參數(包括運行工況等)、藥劑使用量、投放頻次、電耗、污泥產生量等。如出現設施停運、檢維修、事故等異常情況,需進行記錄。b)有組織廢氣治理設施需記錄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時間、運行參數(包括運行工況等)、使用藥劑、投放頻次等。如出現設施停運、檢維修、事故等異常情況,需進行記錄。6.1.3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記錄記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產生量、綜合利用量、處置量、貯存量;按照危險廢物管理的相關要求,按日記錄危險廢物的產生量、綜合利用量、處置量、貯存量及其具體去向。原料7或輔助工序中產生的其他危險廢物的情況也應記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及危險廢物產生情況見表 5。表 5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及危險廢物來源類別 廢物名稱一般工業固體廢物 灰渣、脫硫石膏、袋式(電袋)除塵器產生的破舊布袋危險廢物 廢堿液、廢酸液、廢催化劑、含油污泥等。注:其他可能產生的危險廢物按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6.2 信息報告、應急監測報告、信息公開按照 HJ 819 執行。7 其他排污單位應如實記錄手工監測期間的工況(包括生產負荷、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等),確保監測數據具有代表性。本標準規定的內容外,按照 HJ 819 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