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次前 言...............................................................................................................................................ⅱ1 適用范圍.......................................................................................................................................12 規范性引用文件...........................................................................................................................13 術語和定義...................................................................................................................................14 自行監測的一般要求...................................................................................................................25 監測方案制定...............................................................................................................................26 信息記錄和報告...........................................................................................................................67 其他...............................................................................................................................................7ⅱ前 言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指導和規范農副食品加工業排污單位自行監測工作,制定本標準。本標準提出了農副食品加工業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的一般要求、監測方案制定、信息記錄和報告的基本內容和要求。本標準為首次發布。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提出并組織制訂。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北京市環境保護監測中心、中國輕工業清潔生產中心。本標準生態環境部 2018 年 12 月 4 日批準。本標準自 2019 年 3 月 1 日起實施。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解釋。1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農副食品加工業1 適用范圍本標準提出了農副食品加工業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的一般要求、監測方案制定、信息記錄和報告的基本內容和要求。本標準適用于農副食品加工業排污單位在生產運行階段或無生產但有排放的時段,對其排放的水、氣污染物,噪聲以及對其周邊環境質量影響開展監測。自備火力發電機組(廠)、配套動力鍋爐的自行監測要求按照《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火力發電及鍋爐》(HJ 820)執行。2 規范性引用文件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GB 13457 肉類加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1901 羽絨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1909 制糖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5461 淀粉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HJ/T 2.3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地面水環境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 442 近岸海域環境監測規范HJ 819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HJ 820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火力發電及鍋爐《國家危險廢物名錄》 (環境保護部 第 39 號)3 術語和定義GB 13457、GB 21901、GB 21909、GB 25461 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3.1農副食品加工業 farm and sideline food processing industry指直接以農、林、牧、漁業產品為原料進行的谷物磨制、飼料加工、植物油和制糖加工、屠宰及肉類加工、水產品加工,以及蔬菜、水果和堅果等食品的加工。3.2直接排放 direct discharge2指排污單位直接向水體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3.3間接排放 indirect discharge指排污單位向公共污水處理系統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4 自行監測的一般要求排污單位應查清本單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標及潛在的環境影響,制定監測方案,設置和維護監測設施,按照監測方案開展自行監測,做好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記錄和保存監測數據與相關信息,依法向社會公開監測結果。5 監測方案制定5.1 廢水排放監測5.1.1 監測點位所有排放廢水的農副食品加工業排污單位均應在廢水總排放口、雨水排放口設置監測點位,生活污水單獨排入水體的須在生活污水排放口設置監測點位。5.1.2 監測指標及監測頻次排污單位廢水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按照表 1 執行。表 1 廢水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排污單位級別監測點位監測指標監測頻次 備注直接排放 間接排放重點排污單位廢水總排放口流量、pH 值、化學需氧量、氨氮自動監測 自動監測適用于所有的農副食品加工排污單位總磷 月(自動監測 a) 季度(自動監測 a)總氮月(日/自動監測 b)季度(日/自動監測 b)懸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月 季度總氰化物 月 季度適用于以木薯為原料的淀粉及淀粉制品制造的排污單位動植物油 月 季度適用于植物油加工、屠宰及肉類加工、飼料加工(動物源性飼料)、水產品加工、豆制品制造等生產過程涉及動植物油排放的排污單位大腸菌群數 月 季度適用于屠宰及肉類加工排污單位陰離子表面活性劑 月 季度適用于含有羽絨清洗的屠宰及肉類加工排污單位。其他生產過程使用陰離子表面活性劑的排污單位選測色度 月 季度所有的農副食品加工排污單位選測全鹽量 月 季度淀粉及淀粉制品制造(變性淀粉)、水產品加工、蔬菜菌類水果和堅果加工(腌漬等)等3排污單位級別監測點位監測指標監測頻次 備注直接排放 間接排放排污單位選測糞大腸菌群數 月 —制糖業(以甜菜為原料)、屠宰及肉類加工、蛋品加工等生產過程涉及糞大腸菌排放的排污單位選測總余氯 月 —生產過程或廢水處理過程中使用含氯物質并直排環境的排污單位選測生活污水排放口流量、pH 值、化學需氧量、氨氮自動監測 —適用于所有的農副食品加工排污單位總磷 月(自動監測 a)總氮月(日/自動監測 b)—懸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月 —動植物油 月 —適用于有職工食堂的排污單位雨水排放口化學需氧量、懸浮物日 c 適用于所有的農副食品加工排污單位非重點排污單位廢水總排放 口流量、pH 值、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懸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季度 半年適用于所有的農副食品加工排污單位總氰化物、動植物油、大腸菌群數、陰離子表面活性劑季度 半年根據行業類型及原料工藝確定監測指標,同重點排污單位色度、全鹽量、糞大腸菌群數、總余氯半年 —根據行業類型及原料工藝確定選測指標,同重點排污單位生活污水排放口流量、pH 值、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懸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季度 —適用于所有的農副食品加工排污單位動植物油 季度 —適用于有職工食堂的排污單位注 1:設區的市級及以上環保主管部門明確要求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污染物指標,須采取自動監測。注 2:監測結果有超標記錄的,應適當增加監測頻次。a水環境質量中總磷實施總量控制區域及氮磷排放重點行業(屠宰及肉類加工、淀粉及淀粉制品制造等)的重點排污單位,總磷須采取自動監測。b水環境質量中總氮實施總量控制區域及氮磷排放重點行業(屠宰及肉類加工、淀粉及淀粉制品制造等)的重點排污單位,總氮最低監測頻次按日執行,待自動監測技術規范發布后,須采取自動監測。c雨水排放口有流動水排放時按日監測。若監測一年無異常情況,可放寬至每季度開展一次監測。5.2 廢氣排放監測5.2.1 有組織廢氣排放監測點位、指標與頻次5.2.1.1 監測點位各工序廢氣通過排氣筒等方式排放至外環境的,須在排氣筒或排氣筒前的廢氣排放通道設置監測點位。5.2.1.2 監測指標與監測頻次各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按照表 2 執行。對于多個污染源或生產設備共用一4個排氣筒的,監測點位可布設在共用排氣筒上,監測指標應涵蓋所對應的污染源或生產設備監測指標,最低監測頻次按照嚴格的執行。表 2 有組織廢氣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監測點位 監測指標 監測頻次 備注顆粒粕系統干燥器排氣筒或廢氣處理設施排放口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半月 適用于以甜菜為原料制糖的排污單造粒機排氣筒或廢氣處理 位設施排放口顆粒物 半年物料儲運、凈化、破(粉)碎、脫皮(殼)、烘干、篩分、包裝等工序車間排氣筒或廢氣處理設施排放口顆粒物 半年適用于谷物磨制、淀粉及淀粉制品制造、豆制品制造、植物油加工、飼料加工、制糖業等涉及顆粒物排放的排污單位羽絨清洗工藝分毛設備排氣筒或廢氣處理設施排放口顆粒物 半年適用于有羽絨清洗工藝的屠宰及肉類加工排污單位煙熏設備排氣筒或廢氣處理設施排放口顆粒物 半年適用于有煙熏工藝的屠宰及肉類加工、水產品加工等排污單位余熱利用系統排氣筒或廢氣處理設施排放口二氧化硫 半年適用于建有廢氣余熱利用系統的排污單位。監測指標可根據熱源性質進行調整亞硫酸制備燃硫廢氣、浸泡設備等排氣筒或廢氣處理設施排放口二氧化硫 半年適用于以玉米為原料生產淀粉及淀粉制品的排污單位熱風爐、加熱爐等排氣筒或廢氣處理設施排放口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半年適用于建有熱風爐、加熱爐的排污單位焚燒爐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半年適用于建有畜禽尸體、不合格原料或產品無害化焚燒爐的屠宰及肉類加工排污單位加藥廢氣等排氣筒或廢氣處理設施排放口氯化氫、非甲烷總烴、顆粒物半年 適用于有變性淀粉生產的排污單位浸出、精煉等車間排氣筒或廢氣處理設施排放口非甲烷總烴 季度適用于植物油加工、豆制品制造(低溫豆粕)、屠宰及肉類加工(畜禽油脂提煉)等涉及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的排污單位化制設備排氣筒或廢氣處理設施排放口非甲烷總烴 半年適用于建有畜禽尸體、不合格原料或產品無害化化制設備的屠宰及肉類加工排污單位畜禽油脂提煉設備排氣筒或廢氣處理設施排放口油煙 半年適用于有畜禽油脂提煉設備的屠宰及肉類加工排污單位油炸、煎炒、燒烤等設備排氣筒或廢氣處理設施排放口油煙 半年適用于有油炸、煎炒、燒烤等工藝的屠宰及肉類加工、堅果加工、水產品加工等涉及油煙排放的排污單位腥臭廢氣收集、冷凝、凈化等車間排氣筒或廢氣處理設施排放口氨、硫化氫、三甲胺、二甲二硫醚、甲硫醚、甲硫醇季度適用于水產品加工及使用低值水產品和水產品加工廢棄物(如魚骨、內臟、蝦殼)等為主要原料的飼料加工的排污單位注:廢氣監測須按照相應監測分析方法、技術規范同步監測煙氣參數。5.2.2 無組織廢氣排放監測點位、指標與頻次無組織廢氣排放監測點位設置、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按照表3 執行。表 3 無組織廢氣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監測點位 監測指標 監測頻次 備注廠界 臭氣濃度 a 半年 適用于所有農副食品加工排污單位5監測點位 監測指標 監測頻次 備注顆粒物 半年適用于谷物磨制、飼料加工、淀粉及淀粉制品制造、豆制品加工、植物油加工等生產過程涉及顆粒物排放的排污單位非甲烷總烴 半年適用于植物油加工、屠宰及肉類加工、豆制品制造、淀粉及淀粉制品制造等生產過程涉及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的排污單位氨 半年 適用于建有氨儲罐的排污單位氨、硫化氫 半年 適用于建有污水收集處理設施的排污單位污水處理設施周邊廠界下風向側或有臭氣方位的邊界線上臭氣濃度、氨、硫化氫 半年 建有污水收集處理設施的排污單位選測注 1:若周邊有環境敏感點或監測結果超標的,應適當增加監測頻次。注 2:無組織廢氣監測須同步監測氣象因子。a 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以及原輔用料、生產工藝等,確定是否監測其他臭氣污染物。5.3 廠界環境噪聲監測廠界環境噪聲監測點位設置應遵循 HJ 819 中的原則,主要考慮破碎設備、篩分設備、大型風機、制冷機、水泵等噪聲源在廠區內的分布情況和周邊環境敏感點的位置。廠界環境噪聲每季度至少開展一次晝間噪聲監測,夜間生產的排污單位需監測夜間噪聲。周邊有敏感點的,應提高監測頻次。5.4 周邊環境質量影響監測5.4.1 污染物排放標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僅限于 2015 年1 月1 日(含)后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復的排污單位〕或其他環境管理政策有明確要求的,按要求執行。5.4.2 無明確要求的,排污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對周邊地表水、海水、地下水和土壤開展監測。對于廢水直接排入地表水、海水的排污單位,可參照 HJ/T 2.3、HJ/T 91、HJ 442 設置監測斷面和監測點位;開展地下水、土壤監測的排污單位,可按照 HJ 610、HJ/T 164、HJ/T166要求設置監測點位。5.5 其他要求5.5.1 除表 1~表 3 中的污染物指標外,5.5.1.1 和 5.5.1.2 中的污染物指標也應納入監測指標范圍,并參照表 1~表 3 和 HJ 819 確定監測頻次。5.5.1.1 排污許可證、所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僅限于 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復的排污單位〕、相關環境管理規定明確要求的污染物指標。5.5.1.2 排污單位根據生產過程的原輔用料、生產工藝、中間及最終產品類型、監測結果確定實際排放的,在有毒有害或優先控制污染物相關名錄中的污染物指標,或其他有毒污染物指標。5.5.2 各指標的監測頻次在滿足本標準的基礎上,可根據 HJ 819 中監測頻次的確定原則提高監測頻次。5.5.3 采樣方法、監測分析方法、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等按照 HJ 819 相關要求執行。65.5.4 監測方案的描述、變更按照 HJ 819 規定執行。6 信息記錄和報告6.1 信息記錄6.1.1 監測信息記錄要求手工監測記錄和自動監測運維記錄按照 HJ 819 執行。6.1.2 生產和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狀況記錄要求排污單位應詳細記錄其生產及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狀況,日常生產中應參照以下內容記錄相關信息,并整理成臺賬保存備查。6.1.2.1 生產運行狀況記錄分生產線記錄每日的主要原輔料用量、耗能、產品產量:取水量(新鮮水),能源消耗(煤、電、油),主要原輔料使用量,產品產量,副產品產量等。6.1.2.2 廢水處理設施運行狀況記錄按日記錄廢水處理量、排放量、回用水量、回用去向、污泥產生量(記錄含水率)、廢水處理使用的藥劑名稱及用量、鼓風機電量等;記錄廢水處理設施運行、故障及維護情況等。6.1.2.3 廢氣處理設施運行狀況記錄應記錄除塵、脫硫、VOCs 治理等凈化工藝的基本情況,按日記錄廢氣處理使用的吸附劑、過濾材料等耗材的名稱及用量;并記錄廢氣處理設施運行參數、故障及維護情況等。6.1.3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記錄要求記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產生量、綜合利用量、處置量、貯存量;按照危險廢物管理的相關要求,按日記錄危險廢物的產生量、綜合利用量、處置量、貯存量及其具體去向。原料或輔助工序中產生的其他危險廢物的情況也應記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及危險廢物產生情況見表 4。表 4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及危險廢物來源類別 產生單元 固體廢物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生產車間、廢水/廢氣處理設施等廢氣處理收集的廢塵/渣、廢濾袋、原輔料中的剩余廢物、金屬、廢紙箱、廢木箱、廢袋、煤渣等;水處理污泥(根據地方管理要求執行)危險廢物生產車間、實驗室、廢氣處理設施等廢有機溶劑與含有機溶劑廢物、廢礦物油與含礦物油廢物、有機樹脂類廢物、石棉廢物以及化學試劑等危險廢物的廢棄包裝物、容器等注:其他可能產生的危險廢物按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6.2 信息報告、應急報告、信息公開按照 HJ 819 規定執行。77 其他排污單位應如實記錄手工監測期間的工況(包括生產負荷、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等),確保監測數據具有代表性。本標準規定的內容外,其他內容按照 HJ 819 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