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次前 言............................................................................................................................................. ⅱ1 適用范圍..................................................................................................................................... 12 規范性引用文件......................................................................................................................... 13 術語和定義................................................................................................................................. 14 自行監測的一般要求................................................................................................................. 25 監測方案制定............................................................................................................................. 36 信息記錄和報告......................................................................................................................... 97 其他........................................................................................................................................... 10ⅱ前 言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指導和規范有色金屬工業排污單位自行監測工作,制定本標準。本標準提出了有色金屬工業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的一般要求、監測方案制定、信息記錄及報告的基本內容和要求。本標準為首次發布。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提出并組織制訂。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北京礦冶科技集團有限公司、江西省環境監測中心站。本標準生態環境部 2018 年 12 月 4 日批準。本標準自 2019 年 3 月 1 日起實施。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解釋。1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有色金屬工業1 適用范圍本標準提出了有色金屬(鋁、鉛、鋅、銅、鎳、鈷、鎂、鈦、錫、銻、汞)工業冶煉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的一般要求、監測方案制定、信息記錄和報告的基本內容及要求。本標準適用于有色金屬(鋁、鉛、鋅、銅、鎳、鈷、鎂、鈦、錫、銻、汞)工業冶煉排污單位,對其在生產運行時排放的水、氣污染物,噪聲以及對周邊環境質量影響開展自行監測。本標準不適用于以上金屬再生冶煉排污單位。自備火力發電機組(廠)、配套動力鍋爐的自行監測要求按照《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火力發電及鍋爐》(HJ 820)執行。2 規范性引用文件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GB 25465 鋁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5466 鉛、鋅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5467 銅、鎳、鈷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5468 鎂、鈦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0770 錫、銻、汞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HJ 2.2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大氣環境HJ /T 2.3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地面水環境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T 164 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T 166 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T 194 環境空氣質量手工監測技術規范HJ 442 近岸海域環境監測規范HJ 610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地下水環境HJ 664 環境空氣質量監測點位布設技術規范(試行)HJ 819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HJ 820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火力發電及鍋爐《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環境保護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安部令第39 號)3 術語和定義GB 25465、GB 25466、GB 25467、GB 25468、GB 30770 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3.1鋁冶煉排污單位 aluminum smelting pollutant emission unit指以鋁土礦為原料生產氧化鋁或以氧化鋁為原料生產電解鋁的冶煉企業事業單位和其它2生產經營者。3.2鉛、鋅冶煉排污單位 lead and zinc smelting pollutant emission unit指以鉛精礦、鋅精礦或鉛鋅混合精礦為主要原料的鉛、鋅冶煉企業事業單位和其它生產經營者。3.3銅冶煉排污單位 copper smelting enterprise pollutant emission unit指以原生礦或銅精礦為主要原料的銅冶煉企業事業單位和其它生產經營者。3.4鎳冶煉排污單位 nickel smelting pollutant emission unit指以鎳精礦為原料的鎳冶煉企業事業單位和其它生產經營者。3.5鈷冶煉排污單位 cobalt smelter pollutant emission unit指以鈷精礦、含鈷物料為主要原料的鈷冶煉企業事業單位和其它生產經營者。3.6鎂冶煉排污單位 magnesium smelting pollutant emission unit指以白云石為原料,采用硅熱法冶煉工藝生產金屬鎂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它生產經營者。3.7鈦冶煉排污單位 titanium smelting pollutant emission unit指以鈦精礦或高鈦渣或四氯化鈦為原料生產海綿鈦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它生產經營者,產品包括高鈦渣、四氯化鈦、海綿鈦。3.8錫冶煉排污單位 tin smelting pollutant emission unit指以錫精礦為主要原料的錫冶煉企業事業單位和其它生產經營者。3.9銻冶煉排污單位 antimony smelting pollutant emission unit指以銻精礦為主要原料生產銻金屬或以銻金屬為原料生產氧化銻的冶煉企業事業單位和其它生產經營者。3.10汞冶煉排污單位 mercury smelting pollutant emission unit指以含汞礦物為主要原料生產汞金屬的冶煉企業事業單位和其它生產經營者。4 自行監測的一般要求排污單位應查清本單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標及潛在的環境影響,制定監測方案,設置和維護監測設施,按照監測方案開展自行監測,做好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記錄和保存監測3數據,依法向社會公開監測結果。5 監測方案制定5.1 廢水排放監測5.1.1 監測點位排污單位均須在廢水總排放口、雨水排放口設置監測點位,生活污水單獨排入水體的須在生活污水排放口設置監測點位。涉及監控位置為車間或生產設施廢水排放口的,采樣點位一律設在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排放口或專門處理此類污染物設施的排口。5.1.2 監測指標與頻次有色金屬工業排污單位廢水排放監測點位、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按照表1 執行。表 1 有色金屬工業排污單位廢水監測點位、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行業類型 監測點位 監測指標 監測頻次鋁冶煉 廢水總排放口流量、pH 值、化學需氧量、氨氮 自動監測總磷 日(自動監測a)總氮 日b 氟化物 月懸浮物、石油類、總氰化物 c、硫化物 c、揮發酚 c 季度鉛、鋅冶煉廢水總排放口流量、pH 值、化學需氧量、氨氮 自動監測總磷 日(自動監測a)總氮 日b 總鉛、總砷、總鎘、總汞 日總鋅、總銅、總鉻、總鎳 月懸浮物、氟化物、硫化物 季度車間或生產設施廢水排放口總鉛、總砷、總鎘、總汞 日總鉻、總鎳 月銅、鎳、鈷冶煉廢水總排放口流量、pH 值、化學需氧量、氨氮 自動監測總磷 日(自動監測a)總氮 日b 總鉛、總砷、總鎘、總汞 日總鋅、總銅、總鎳、總鈷 月懸浮物、氟化物、石油類、硫化物 季度車間或生產設施廢水排放口總鉛、總砷、總鎘、總汞 日總鎳、總鈷 月鎂、鈦冶煉廢水總排放口流量、pH 值、化學需氧量、氨氮 自動監測總磷 日(自動監測a)總氮 日b 總鉻、六價鉻 日總銅 月懸浮物、石油類 季度車間或生產設施廢水排放口總鉻、六價鉻 日錫、銻、汞冶煉廢水總排放口流量、pH 值、化學需氧量、氨氮 自動監測總磷 日(自動監測a)4行業類型 監測點位 監測指標 監測頻次總氮 日b 總鉛、總砷、總鎘、總汞 日總鋅、總銅、總錫 d、總銻、六價鉻 月懸浮物、氟化物、硫化物、石油類 季度車間或生產設施廢水排放口總鉛、總砷、總鎘、總汞 日六價鉻 月生活污水排放口流量、pH 值、懸浮物、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動植物油月雨水排放口 pH 值、化學需氧量、懸浮物、石油類 日e 注:表中所列監測指標,設區的市級及以上環保主管部門明確要求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需采取自動監測。a水環境質量中總磷實施總量控制區域,總磷需采取自動監測。b水環境質量中總氮實施總量控制區域,總氮最低監測頻次按日執行,待自動監測技術規范發布后,須采取自動監測。c設有煤氣生產系統的鋁冶煉排污單位需監測總氰化物、硫化物、揮發酚。d錫、銻冶煉排污單位廢水監測項目。e雨水排放口有流動水排放時按日監測。若監測一年無異常情況,可放寬至每季度開展一次監測。5.2 廢氣排放監測5.2.1 有組織廢氣排放監測點位、指標與頻次有色金屬工業排污單位有組織廢氣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按照表2執行。對于多個污染源或生產設備共用一個排氣筒的,監測點位可布設在共用排氣筒上,監測指標應涵蓋所對應的污染源或生產設備監測指標,最低監測頻次按照嚴格的執行。表 2 有色金屬工業排污單位有組織廢氣排放監測點位、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行業類型 監測點位 監測指標 監測頻次氧化鋁原料制備及輸送系統排氣筒 顆粒物 半年熟料中碎系統排氣筒 顆粒物 半年氧化鋁貯運系統排氣筒 顆粒物 半年熟料燒成窯排氣筒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a、顆粒物 自動監測氫氧化鋁焙燒爐排氣筒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a、顆粒物 自動監測石灰爐(窯)排氣筒 氮氧化物 a、顆粒物 自動監測電解鋁原料制備及輸送系統排氣筒 顆粒物 半年電解質破碎系統排氣筒 顆粒物 半年陽極組裝及殘極處理系統排氣筒顆粒物 半年電解槽排氣筒二氧化硫、顆粒物 自動監測氟化物 月鑄造系統排氣筒 顆粒物 半年鉛冶煉原料制備及輸送系統排氣筒 顆粒物 季度制酸系統(熔煉爐等)排氣筒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a、顆粒物 自動監測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 月硫酸霧 季度環境集煙(各爐窯進料口、出渣口、出鉛口等)排氣筒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a、顆粒物 自動監測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 月熔鉛(電鉛)鍋排氣筒 顆粒物、鉛及其化合物 季度還原爐、煙化爐排氣筒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a、顆粒物 自動監測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 月浮渣反射爐排氣筒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a、顆粒物、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季度濕法煉鋅原料制備及輸送系統排氣筒 顆粒物 季度制酸系統(沸騰爐等)排氣筒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a、顆粒物 自動監測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 月5行業類型 監測點位 監測指標 監測頻次硫酸霧 季度回轉窯排氣筒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a、顆粒物 自動監測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 月多膛爐排氣筒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a、顆粒物、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季度浸出槽排氣筒 硫酸霧 季度凈化槽排氣筒 硫酸霧 季度感應電爐排氣筒 顆粒物 季度電爐煉鋅原料制備及輸送系統排氣筒 顆粒物 季度制酸系統(沸騰爐等)排氣筒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a、顆粒物 自動監測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 月硫酸霧 季度環境集煙(各爐窯進料口、出渣口、出鋅口等)排氣筒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a、顆粒物 自動監測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 月煙化爐(回轉窯)排氣筒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a、顆粒物 自動監測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 月鋅精餾系統排氣筒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a、顆粒物、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季度豎罐煉鋅原料制備及輸送系統排氣筒 顆粒物 季度制酸系統(沸騰爐等)排氣筒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a、顆粒物 自動監測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 月硫酸霧 季度焦結蒸餾系統排氣筒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a、顆粒物 自動監測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 月旋渦熔煉爐排氣筒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a、顆粒物 自動監測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 月鋅精餾系統排氣筒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a、顆粒物、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季度密閉鼓風冶煉(ISP)原料制備及輸送系統排氣筒 顆粒物 季度燒結機頭排氣筒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a、顆粒物 自動監測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 季度制酸系統(燒結機等)排氣筒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a、顆粒物 自動監測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 月硫酸霧 季度燒結料破碎系統排氣筒 顆粒物 季度熔煉備料系統排氣筒 顆粒物 季度環境集煙(各爐窯進料口、出渣口、出鉛口等)排氣筒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a、顆粒物 自動監測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 月熔鉛(電鉛)鍋排氣筒 顆粒物、鉛及其化合物 季度鋅精餾排氣筒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a、顆粒物、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季度煙化爐排氣筒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a、顆粒物 自動監測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 月反射爐排氣筒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a、顆粒物、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季度銅冶煉原料制備及輸送系統排氣筒 顆粒物 季度制酸系統(熔煉爐、吹煉爐等)排氣筒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a、顆粒物 自動監測鉛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月硫酸霧、氟化物 季度環境集煙(各爐窯進料口、出渣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a、顆粒物 自動監測6行業類型 監測點位 監測指標 監測頻次口、出銅口等)排氣筒 鉛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月硫酸霧、氟化物 季度陽極爐(精煉爐)排氣筒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a、顆粒物 自動監測鉛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月硫酸霧、氟化物 季度電解槽、電解液凈化系統排氣筒 硫酸霧 季度電積槽及其他槽排氣筒 硫酸霧 季度真空蒸發器、脫銅電積槽排氣筒 硫酸霧 季度鎳冶煉原料制備及輸送系統排氣筒 顆粒物 季度制酸系統(熔煉爐、吹煉爐等)排氣筒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a、顆粒物 自動監測鉛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鎳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月硫酸霧、氟化物 季度環境集煙(各爐窯進料口、出渣口、出鎳口等)排氣筒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a、顆粒物 自動監測鉛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鎳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月硫酸霧、氟化物 季度貧化爐排氣筒 b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a、顆粒物 自動監測鉛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鎳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月硫酸霧、氟化物 季度電解槽、電解液凈化系統排氣筒 硫酸霧、氯氣 半年浸出槽、電積槽排氣筒 硫酸霧 半年鈷冶煉原料制備及輸送系統排氣筒 顆粒物 季度熔煉爐、焙燒爐等排氣筒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a、顆粒物 自動監測鉛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鎳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月硫酸霧、氟化物 季度浸出槽排氣筒 硫酸霧 季度除鐵槽排氣筒 硫酸霧、氯氣、氨氣 c 半年萃取槽排氣筒 硫酸霧、氨氣 c 半年電積槽排氣筒氯氣 d 季度硫酸霧 e 半年鎂冶煉原料制備及輸送系統排氣筒 顆粒物 半年煤磨排氣筒 顆粒物 半年硅鐵破碎機排氣筒 顆粒物 半年球磨機排氣筒 顆粒物 半年壓球機排氣筒 顆粒物 半年煅燒窯爐排氣筒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a、顆粒物 自動監測還原爐排氣筒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a、顆粒物 自動監測精煉爐排氣筒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a、顆粒物 自動監測精煉坩堝、鑄錠機排氣筒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a、顆粒物 半年鈦冶煉原料制備及輸送系統排氣筒 顆粒物 季度鈦渣破碎系統排氣筒 顆粒物 季度鈦渣熔煉電爐排氣筒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a、顆粒物 自動監測四氯化鈦制備尾氣處理(氯化爐、精餾塔等)排氣筒顆粒物、氯氣、氯化氫 季度電解槽等排氣筒 顆粒物、氯氣、氯化氫 季度精煉爐等排氣筒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a、顆粒物 季度錫冶煉原料制備及輸送系統排氣筒 顆粒物 半年粉煤制備排氣筒 顆粒物 半年煉前處理排氣筒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 自動監測錫及其化合物、鉛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鎘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銻及其化合物月7行業類型 監測點位 監測指標 監測頻次氟化物 季度還原熔煉系統排氣筒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 自動監測錫及其化合物、鉛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鎘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銻及其化合物月氟化物 季度揮發熔煉系統排氣筒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 自動監測錫及其化合物、鉛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鎘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銻及其化合物月氟化物 季度環境集煙(各爐窯進料口、出渣口、出錫口等)排氣筒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 自動監測錫及其化合物、鉛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鎘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銻及其化合物月氟化物 季度精煉系統排氣筒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錫及其化合物、鉛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鎘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銻及其化合物、氟化物季度銻冶煉(以銻精礦為原料)原料制備及輸送系統排氣筒 顆粒物 半年揮發熔煉系統(包括前床)排氣筒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 自動監測錫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鎘及其化合物、鉛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銻及其化合物月揮發焙燒系統排氣筒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 自動監測錫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鎘及其化合物、鉛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銻及其化合物月還原熔煉系統排氣筒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 自動監測錫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鎘及其化合物、鉛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銻及其化合物月環境集煙(各爐窯進料口、出渣口、出銻口等)排氣筒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錫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鎘及其化合物、鉛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銻及其化合物季度銻冶煉(以鉛銻精礦為原料)原料制備及輸送系統排氣筒 顆粒物 半年沸騰焙燒系統排氣筒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 自動監測錫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鎘及其化合物、鉛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銻及其化合物月燒結系統排氣筒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 自動監測錫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鎘及其化合物、鉛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銻及其化合物月還原熔煉系統排氣筒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 自動監測錫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鎘及其化合物、鉛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銻及其化合物月精煉系統排氣筒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 自動監測錫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鎘及其化合物、鉛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銻及其化合物月吹煉系統排氣筒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 自動監測錫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鎘及其化合物、鉛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銻及其化合物月環境集煙(各爐窯進料口、出渣口、出銻口等)排氣筒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 自動監測錫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鎘及其化合物、鉛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銻及其化合物月銻冶煉(以 原料制備及輸送系統排氣筒 顆粒物 半年8行業類型 監測點位 監測指標 監測頻次銻金精礦為原料) 揮發熔煉系統(包括前床)排氣筒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 自動監測錫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鎘及其化合物、鉛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銻及其化合物月灰吹系統排氣筒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 自動監測錫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鎘及其化合物、鉛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銻及其化合物月還原熔煉系統排氣筒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 自動監測錫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鎘及其化合物、鉛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銻及其化合物月環境集煙(各爐窯進料口、出渣口、出銻口等)排氣筒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錫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鎘及其化合物、鉛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銻及其化合物季度煉金系統排氣筒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錫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鎘及其化合物、鉛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銻及其化合物半年銻冶煉(以精銻為原料)銻白爐排氣筒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銻及其化合物半年汞冶煉蒸餾爐排氣筒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 自動監測銻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鉛及其化合物月馬弗爐排氣筒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 自動監測銻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鉛及其化合物月注 1:廢氣監測需按照相應監測分析方法、技術規范同步監測煙氣參數。注 2:表中所列監測指標,設區的市級及以上環保主管部門明確要求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需采取自動監測。注:a適用于執行特別排放限值區域。其他地區選測,按季度執行。b部分排污單位貧化爐煙氣送制酸系統。c適用于氨皂化工藝。d適用于氯化鈷電積工藝。e適用于硫酸鈷電積工藝。5.2.2 無組織廢氣排放監測點位、指標與頻次有色金屬工業排污單位無組織廢氣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按表3 執行。表 3 有色金屬工業排污單位無組織廢氣排放監測點位、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行業類型 監測點位 監測指標 監測頻次氧化鋁 廠界 二氧化硫、顆粒物 季度電解鋁 廠界 二氧化硫、顆粒物、氟化物 季度鉛、鋅冶煉 廠界 二氧化硫、顆粒物、硫酸霧、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季度銅冶煉 廠界二氧化硫、顆粒物、硫酸霧、氯氣、氯化氫、氟化物、砷及其化合物、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季度鎳、鈷冶煉 廠界二氧化硫、顆粒物、硫酸霧、氯氣、氯化氫、氟化物、砷及其化合物、鎳及其化合物、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季度鎂冶煉 廠界 二氧化硫、顆粒物 季度鈦冶煉 廠界 二氧化硫、顆粒物、氯氣、氯化氫 季度錫冶煉 廠界硫酸霧、氟化物、錫及其化合物、銻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鎘及其化合物、鉛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季度銻冶煉 廠界硫酸霧、錫及其化合物、銻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鎘及其化合物、鉛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季度汞冶煉 廠界 硫酸霧、汞及其化合物、鉛及其化合物 季度95.3 廠界環境噪聲監測廠界環境噪聲監測點位設置應遵循 HJ 819 中的原則,主要考慮噪聲源在廠區內的分布情況和周邊環境敏感點的位置。廠界環境噪聲每季度至少開展一次晝間噪聲監測,夜間生產的排污單位須監測夜間噪聲。周邊有敏感點的,應提高監測頻次。5.4 周邊環境質量監測5.4.1 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僅限 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的環境影響評價批復〕、相關環境管理政策有明確要求的,按要求執行。5.4.2 無明確要求的,若排污單位認為有必要的,可對周邊水、土壤、環境空氣質量開展監測。可參照 HJ 2.2、HJ 664、HJ/T 194、HJ 610、HJ/T 164、HJ/T 166 等標準中有關規定設置周邊環境空氣、地下水、土壤影響監測點位,對于廢水直接排入地表水或海水的排污單位,可參照 HJ/T 2.3、HJ/T 91、HJ 442 等標準中相關規定設置周邊地表水、海水環境影響監測點位。表 4 有色金屬工業排污單位周邊環境質量影響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目標環境 監測指標 監測頻次環境空氣 a 二氧化硫、二氧化氮、PM10、PM2.5、鉛、其他特征污染物等 半年地表水pH 值、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總氮、氟化物、總銅、總鋅、總砷、總汞、總鎘、六價鉻、總鉛、總鎳、總鈷、總銻等季度地下水pH 值、高錳酸鹽指數、氯化物、氟化物、氰化物、總鉛、總砷、總汞、總鎘、六價鉻、總鎳、總鈷等年海水pH 值、懸浮物、化學需氧量、石油類、硫化物、氟化物、銅、鋅、鉛、砷、鎘、汞、六價鉻、總鉻、鎳等半年土壤 pH 值、總鎘、總汞、總砷、總鉛、總鉻、總銅、總鎳、總鋅等 年注:排污單位應根據原輔料使用等實際生產情況,確定具體的監測指標。a每次連測 3 天。5.5 其他要求5.5.1 除表 1~表 3 中的污染物指標外,5.5.1.1 和 5.5.1.2 中的污染物指標也應納入監測指標范圍,并參照表 1~表 3 和 HJ 819 確定監測頻次。5.5.1.1 排污許可證、所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僅限 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的環境影響評價批復〕、相關環境管理規定明確要求的污染物指標。5.5.1.2 排污單位根據生產過程的原輔用料、生產工藝、中間及最終產品類型、監測結果確定實際排放的,在有毒有害或優先控制污染物相關名錄中的污染物指標,或其他有毒污染物指標。5.5.2 各指標的監測頻次在滿足本標準的基礎上,可根據 HJ 819 中監測頻次的確定原則提高監測頻次。5.5.3 采樣方法、監測分析方法、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等按照 HJ 819 相關要求執行。5.5.4 監測方案的描述、變更按照 HJ 819 規定執行。106 信息記錄和報告6.1 信息記錄6.1.1 監測信息記錄手工監測記錄和自動監測運維記錄按照 HJ 819 規定執行。6.1.2 生產和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狀況記錄排污單位應詳細記錄其生產及污染治理設施的運行狀況,日常生產中應參照以下內容記錄相關信息,并整理成臺賬保存備查。6.1.2.1 生產運行狀況記錄按生產班次記錄正常工況各主要生產單元每項生產設施的運行狀態、生產負荷、主要產品產量、原輔料及燃料使用情況(包括種類、名稱、用量、有毒有害元素成分及占比)等信息。6.1.2.2 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狀況記錄按日記錄污水處理量、回用水量、回用率、回用去向、污水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泥產生量(記錄含水率)、污水處理使用的藥劑名稱及用量、用電量等;記錄污水處理設施運行、故障及維護情況等。6.1.2.3 廢氣處理設施運行狀況記錄按日記錄廢氣處理使用的吸附劑、過濾材料等耗材的名稱和用量;記錄廢氣處理設施運行參數、故障及維護情況等。6.1.3 工業固體廢物記錄記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的產生量、綜合利用量、處置量、貯存量,危險廢物還應記錄其具體去向。原料或輔助工序中產生的其他危險廢物的情況也應記錄。危險廢物按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6.2 信息報告、應急報告、信息公開按照 HJ 819 規定執行。7 其他排污單位應如實記錄手工監測期間的工況(包括生產負荷、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等),確保監測數據具有代表性。本標準規定的內容外,按 HJ 819 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