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次前 言 ................................................................................................................................................................. ii1 適用范圍 ........................................................................................................................................................12 規范性引用文件.............................................................................................................................................13 術語和定義 ....................................................................................................................................................24 自行監測的一般要求.....................................................................................................................................35 監測方案制定.................................................................................................................................................36 信息記錄和報告.............................................................................................................................................77 其他 ................................................................................................................................................................8HJ 1205—2021ii前 言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改善生態環境質量,指導和規范固體廢物焚燒排污單位自行監測工作,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固體廢物焚燒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的一般要求、監測方案制定、信息記錄和報告的基本內容和要求。本標準為首次發布。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生態環境監測司、法規與標準司組織制訂。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天津市生態環境監測中心。本標準生態環境部 2021 年 11 月 13 日批準。本標準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解釋。HJ 1205—20211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固體廢物焚燒1 適用范圍本標準規定了固體廢物焚燒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的一般要求、監測方案制定、信息記錄和報告的基本內容及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固體廢物焚燒排污單位在生產運行階段對其排放的水、氣污染物,固體廢物,噪聲以及對其周邊環境質量影響開展自行監測。本標準同樣適用于自建固體廢物焚燒設施的自行監測,行業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已規定的除外。本標準不適用于利用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的水泥工業排污單位。2 規范性引用文件本標準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標準。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標準。GB 3095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 8978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14554 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5618 土壤環境質量 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 16297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889 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GB 18466 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484 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 18485 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8 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 36600 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 39707 醫療廢物處理處置污染控制標準GB/T 14848 地下水質量標準HJ 2.2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大氣環境HJ 2.3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地表水環境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 164 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T 166 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 194 環境空氣質量手工監測技術規范HJ 442.8 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第八部分 直排海污染源及對近岸海域水環境影響監測HJ 610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地下水環境HJ 1205—20212HJ 664 環境空氣質量監測點位布設技術規范(試行)HJ 819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HJ 964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土壤環境(試行)HJ 1033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治理HJ 1038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危險廢物焚燒HJ 1039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生活垃圾焚燒HJ 1134 生活垃圾焚燒飛灰污染控制技術規范(試行)《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自動監測數據應用管理規定》(生態環境部令 第 10 號)《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自動監測數據標記規則》(生態環境部公告 2019 年第 50 號)3 術語和定義GB 18484、GB 18485 和 GB 39707 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3.1固體廢物焚燒排污單位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solid waste incineration以焚燒方式集中處置危險廢物(含醫療廢物)、生活垃圾、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排污單位。3.2生活垃圾焚燒排污單位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municipal solid waste incineration以焚燒方式集中處置生活垃圾的排污單位。3.3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焚燒排污單位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sludge from domesticsewage treatment facilities incineration以焚燒方式集中處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的排污單位。3.4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焚燒排污單位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industrial solid wasteincineration以焚燒方式集中處置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排污單位。3.5危險廢物焚燒排污單位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hazardous waste incineration以焚燒方式集中處置危險廢物使之分解并無害化的排污單位。3.6醫療廢物焚燒排污單位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medical waste incineration以焚燒方式集中處置醫療廢物使之分解并無害化的排污單位。3.7自建固體廢物焚燒設施 self-built solid waste incineration facility除 3.2~3.6 中排污單位以外的排污單位自建的,執行或參照執行 GB 18484 或 GB 18485 的固體廢物焚燒爐。3.8直接排放 direct discharge排污單位直接向環境水體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HJ 1205—202133.9間接排放 indirect discharge排污單位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3.10雨水排放口 rainwater outlet直接或通過溝、渠或者管道等設施向廠界外專門排放天然降水的排放口。4 自行監測的一般要求排污單位應查清本單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標及潛在的環境影響,制定監測方案,設置和維護監測設施,按照監測方案開展自行監測,做好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記錄和保存監測數據,依法向社會公開監測結果。5 監測方案制定5.1 廢水排放監測5.1.1 監測點位固體廢物焚燒排污單位均應在廢水總排放口和雨水排放口設置監測點位,生活污水單獨排入水體的應在生活污水排放口設置監測點位。排放 GB 8978 中第一類污染物的,還應在相應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排放口設置監測點位。5.1.2 監測指標及監測頻次排污單位廢水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按照表 1 執行。表 1 廢水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排污單位類型 監測點位 監測指標 監測頻次直接排放 間接排放生活垃圾焚燒排污單位廢水總排放口 流量、pH 值、化學需氧量、氨氮、懸浮物、總磷、總氮、五日生化需氧量、糞大腸菌群數 月 季度滲濾液處理系統廢水排放口 總汞、總砷、總鎘、總鉛、總鉻、六價鉻 月 季度危險廢物焚燒排污單位(不含危險廢物填埋場)廢水總排放口 流量、pH 值、化學需氧量、氨氮、懸浮物、總磷、總氮、五日生化需氧量、糞大腸菌群數 月 季度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排放口 廢水中含有的 GB 8978 中的第一類污染物 a 月 季度危險廢物焚燒排污單位(含危險廢物填埋場)廢水總排放口流量、pH 值、化學需氧量、氨氮、懸浮物、總磷、總氮、五日生化需氧量、總有機碳、總銅、總鋅、總鋇、氰化物、氟化物月滲濾液調節池廢水排放口總汞、烷基汞、總砷、總鎘、總鉻、六價鉻、總鉛、總鈹、總鎳、總銀、苯并[a]芘月醫療廢物焚燒排污單位 廢水總排放口流量 自動監測pH 值、總余氯 b2 次/日化學需氧量、懸浮物 周糞大腸菌群數 月HJ 1205—20214續表排污單位類型 監測點位 監測指標 監測頻次直接排放 間接排放醫療廢物焚燒排污單位 廢水總排放口 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其他污染物 c 季度生活污水排放口 pH 值、流量、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五日生化需氧量 季度 —雨水排放口 化學需氧量、氨氮、懸浮物 月 d注 1:設區的市級以上生態環境部門明確要求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污染物指標,應采取自動監測。注 2: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焚燒排污單位、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焚燒排污單位等執行或參照執行 GB 18485 的排污單位按照生活垃圾焚燒排污單位監測要求執行;執行或參照執行 GB 18484 的排污單位按照危險廢物焚燒排污單位監測要求執行;執行或參照執行 GB 39707 的排污單位按照醫療廢物焚燒排污單位監測要求執行。a 根據生產單元工藝類型確定對應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排放口的污染物監測指標。b適用于采用含氯消毒劑消毒工藝的(采用間歇式消毒處理的,每次排放前監測)。c 排污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參照 GB 18466 確定其他污染物監測指標。d 雨水排放口有流動水排放時按月監測。若監測一年無異常情況,可放寬至每季度開展一次監測。5.2 廢氣排放監測5.2.1 有組織廢氣排放監測排污單位有組織廢氣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按照表 2 執行。表 2 有組織廢氣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排污單位類型 監測點位 監測指標 監測頻次生活垃圾焚燒排污單位焚燒爐 爐膛內焚燒溫度 自動監測焚燒爐排氣筒顆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氫、一氧化碳 自動監測二口惡英類 年 a汞及其化合物,鎘、鉈及其化合物,銻、砷、鉛、鉻、鈷、銅、錳、鎳及其化合物 月貯存預處理車間排氣筒 顆粒物、硫化氫、氨、臭氣濃度 季度脫酸中和劑儲倉排氣筒顆粒物年水泥倉排氣筒 年活性炭原料倉排氣筒 年飛灰貯存庫排氣筒 季度飛灰固化穩定車間排氣筒 月滲濾液處理站排氣筒 硫化氫、氨、臭氣濃度 季度危險廢物焚燒排污單位焚燒爐二燃室煙氣二次燃燒段前后 焚燒爐溫度 自動監測焚燒爐排氣筒顆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氫、一氧化碳 自動監測氟化氫 半年二口惡英類 半年 a汞及其化合物,鉈及其化合物,鎘及其化合物,鉛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鉻及其化合物,錫、銻、銅、錳、鎳、鈷 b及其化合物月危廢貯存庫排氣筒 揮發性有機物 c、顆粒物、氯化氫、氟化物、氨、硫化氫、其他特征污染物 d季度配伍料坑(進料斗)排氣筒 季度HJ 1205—20215續表排污單位類型 監測點位 監測指標 監測頻次危險廢物焚燒排污單位脫酸中和劑儲倉排氣筒顆粒物年水泥倉排氣筒 年活性炭原料倉排氣筒 年飛灰、焚燒殘渣貯存庫排氣筒 季度飛灰固化穩定車間排氣筒 月廢水處理設施排氣筒 硫化氫、氨 季度其他生產單元排氣筒 特征污染物 d 半年注 1:廢氣監測應按照相應監測分析方法、技術規范同步監測廢氣參數。注 2:設區的市級以上生態環境部門明確要求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污染物指標,應采取自動監測。注 3: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焚燒排污單位、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焚燒排污單位等執行或參照執行 GB 18485 的排污單位或焚燒設施按照生活垃圾焚燒排污單位監測要求執行;執行或參照執行 GB 18484 或 GB 39707 的排污單位或焚燒設施按照危險廢物焚燒排污單位監測要求執行。a 如出現超標,則加密至每季度監測一次,連續 4 個季度穩定達標后,生活垃圾焚燒排污單位可恢復每年監測一次,危險廢物焚燒排污單位可恢復每半年監測一次。b僅執行 GB 18484 的排污單位開展監測。c 本標準暫用非甲烷總烴作為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的綜合控制指標,待相關標準發布后,從其規定。d 根據排污許可證、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等相關生態環境管理規定及危險廢物特性,從 GB 14554、GB 16297等相關排放標準中篩選具體監測指標。5.2.2 無組織廢氣排放監測排污單位無組織廢氣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按照表 3 執行。表 3 無組織廢氣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排污單位類型 監測點位 監測指標 監測頻次生活垃圾焚燒排污單位廠界 硫化氫、氨、臭氣濃度、顆粒物、揮發性有機物 a、其他特征污染物 b 季度危險廢物焚燒排污單位廠界 硫化氫、氨、顆粒物、氯化氫、氟化物、揮發性有機物 a、鉻酸霧 c、硫酸霧 c、其他特征污染物 b 季度注 1:無組織廢氣排放監測應同步監測氣象參數。注 2: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焚燒排污單位、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焚燒排污單位等執行或參照執行 GB 18485 的排污單位按照生活垃圾焚燒排污單位監測要求執行;執行或參照執行 GB 18484 或 GB 39707 的排污單位按照危險廢物焚燒排污單位監測要求執行。a 本標準暫用非甲烷總烴作為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的綜合控制指標,待相關標準發布后,從其規定;相關標準或規定發布前生活垃圾焚燒排污單位選測。b根據排污許可證、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等相關生態環境管理規定及危險廢物特性,從 GB 14554、GB 16297等相關排放標準中篩選具體監測指標。c 根據排污許可證、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以及生產工藝等,確定是否監測該污染物項目。5.3 固體廢物監測固體廢物焚燒排污單位飛灰自行監測要求按照 HJ 1134 執行,其他固體廢物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按照表 4 執行。表 4 固體廢物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監測點位 監測指標 監測頻次焚燒爐渣/焚燒殘渣 熱灼減率 a 周a 應按焚燒爐分別開展監測。HJ 1205—202165.4 廠界環境噪聲監測5.4.1 廠界環境噪聲監測點位設置應遵循 HJ 819 中的原則,主要考慮風機、水泵、破碎機、鍋爐排汽、空氣壓縮機、出渣機、真空泵、曝氣設備等噪聲源在廠區內的分布情況和周邊環境敏感點的位置。5.4.2 廠界環境噪聲每季度至少開展一次晝、夜間噪聲監測,監測指標為等效連續 A 聲級,夜間有頻發、偶發噪聲影響時同時測量頻發、偶發最大聲級。夜間不生產的可不開展夜間噪聲監測,周邊有敏感點的,應提高監測頻次。5.5 周邊環境質量影響監測5.5.1 法律法規等有明確要求的,按要求開展周邊環境質量影響監測。5.5.2 無明確要求的,若排污單位認為有必要的,可對周邊水、土壤、環境空氣質量開展監測。對于廢水直接排入地表水、海水的排污單位,可按照 HJ 2.3、HJ/T 91、HJ 442.8 及受納水體環境管理要求設置監測斷面和監測點位;開展環境空氣、土壤、地下水監測的排污單位,可按照 HJ 2.2、HJ 194、HJ 664、HJ 964、HJ/T 166、HJ 610、HJ 164 中相關規定設置環境空氣、土壤、地下水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參照表 5 執行。表 5 周邊環境質量影響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目標環境 監測指標 監測頻次 備注環境空氣 氨、硫化氫、臭氣濃度、二口惡英類、其他特征污染物 a 年 適用于所有排污單位地表水pH 值、懸浮物、化學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總磷、溶解氧、氨氮、氯化物、氟化物、硫酸鹽、石油類、銅、鉛、鋅、砷、鉻、鎘、汞、鎳、糞大腸菌群等年適用于廢水直接排入地表水的排污單位海水 pH 值、化學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溶解氧、活性磷酸鹽、無機氮、動植物油等 年適用于廢水直接排入海水的排污單位地下水pH 值、總硬度、溶解性總固體、高錳酸鹽指數、氨氮、硝酸鹽、亞硝酸鹽、硫酸鹽、氯化物、揮發性酚類、氰化物、砷、汞、六價鉻、鉛、氟、鎘、鐵、錳、銅、鋅、糞大腸菌群、其他特征污染物 a年 b 適用于生活垃圾焚燒排污單位渾濁度、pH 值、溶解性總固體、氯化物、硝酸鹽、亞硝酸鹽、其他特征污染物 a 年 b 適用于危險廢物焚燒排污單位土壤建設用地 鎘、汞、砷、鉛、六價鉻、銅、鎳、二口惡英類、其他特征污染物 a 年 適用于所有排污單位農用地 pH 值、鎘、汞、砷、鉛、鉻、銅、鎳、鋅、二口惡英類、其他特征污染物 a 年 適用于所有排污單位注 1:監測應按照相應監測分析方法、技術規范同步監測相關參數。注 2:根據企業生產工藝過程,結合 GB 3095、GB 15618、GB 36600、GB/T 14848 和 HJ 2.2,篩選確定具體監測指標。a 根據排放標準及處置固體廢物種類等實際生產情況,結合 GB 3095、HJ 2.2、GB 15618 和 GB 36600,篩選確定具體監測指標。b設置填埋場的排污單位,地下水監測頻次分別按照 GB 16889、GB 18598 執行。5.6 其他要求5.6.1 除表 1~表 4 中的污染物指標外,5.6.1.1 和 5.6.1.2 中的污染物指標也應納入監測指標范圍,并參照表 1~表 4 和 HJ 819 確定監測頻次。5.6.1.1 排污許可證、所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僅限 2015 年1 月 1 日(含)后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復的排污單位〕、相關生態環境管理規定明確要求的污染物指標。HJ 1205—202175.6.1.2 排污單位根據生產過程的原輔用料、生產工藝、中間及最終產品類型、監測結果確定實際排放的,在有毒有害物或優先控制污染物相關名錄中的污染物指標,或其他有毒污染物指標。5.6.2 各指標的監測頻次在滿足本標準的基礎上,可根據 HJ 819 中監測頻次的確定原則提高監測頻次。5.6.3 重點排污單位依法依規應當按照本標準要求安裝使用自動監測設備,非重點排污單位不作強制性要求,相應點位、指標的監測頻次參照本標準確定。5.6.4 采樣方法、監測分析方法、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等按照 HJ 819 執行。5.6.5 監測方案的描述、變更按照 HJ 819 執行。5.6.6 監測人員安全防護按照相關標準和規定執行。6 信息記錄和報告6.1 信息記錄6.1.1 監測信息記錄手工監測記錄和自動監測運維記錄按照 HJ 819 執行。排污單位對自動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發現數據傳輸異常應當及時報告,并參照自動監測數據異常標記規則執行。6.1.2 生產和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狀況信息記錄6.1.2.1 一般規定排污單位應詳細記錄生產及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狀況,日常生產中應參照 6.1.2.2~6.1.2.4 記錄相關信息,并整理成臺賬保存備查。6.1.2.2 生產運行狀況記錄按日(或班次)記錄各主要生產單元每項生產設施的運行狀態、生產負荷、主要產品產量、燃料信息(包括名稱、處理或消耗量、成分分析)等內容。6.1.2.3 廢水處理設施運行狀況記錄按日(或班次)記錄廢水處理量、回用量、排放量、污泥產生量(記錄含水率)、廢水處理使用的藥劑名稱及用量、用電量等;記錄廢水處理設施運行、故障及維護情況等。6.1.2.4 廢氣處理設施運行狀況記錄按日(或班次)記錄廢氣處理使用的吸附劑、堿吸收液、過濾材料等耗材名稱及用量;記錄廢氣處理設施運行參數、故障及維護情況等。6.1.3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記錄記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產生、貯存、轉移、利用和處置情況,并通過全國固體廢物管理信息系統進行填報。原料或輔助工序中產生的其他危險廢物的情況也應記錄。危險廢物按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6.2 信息報告、應急報告和信息公開按照 HJ 819 執行。HJ 1205—202187 其他排污單位應如實記錄手工監測期間的工況(包括生產負荷、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等),確保監測數據具有代表性。自動監測期間的工況標記,按照本行業工況標記規則執行。本標準未規定的內容,按照 HJ 819 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