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次前 言 ................................................................................................................................................................. ii1 適用范圍 ........................................................................................................................................................12 規范性引用文件.............................................................................................................................................13 術語和定義 ....................................................................................................................................................14 自行監測的一般要求.....................................................................................................................................25 監測方案制定.................................................................................................................................................26 信息記錄和報告.............................................................................................................................................77 其他 ................................................................................................................................................................7HJ 1208—2021ii前 言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改善生態環境質量,指導和規范再生有色金屬工業排污單位自行監測工作,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再生有色金屬工業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的一般要求、監測方案制定、信息記錄和報告的基本內容和要求。本標準為首次發布。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生態環境監測司、法規與標準司組織制訂。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中國環境監測總站、河南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本標準生態環境部 2021 年 11 月 13 日批準。本標準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解釋。HJ 1208—20211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有色金屬工業—再生金屬1 適用范圍本標準規定了再生有色金屬(再生銅、再生鋁、再生鉛、再生鋅)工業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的一般要求、監測方案制定、信息記錄和報告的基本內容和要求。本標準適用于以廢雜有色金屬為原料生產有色金屬及其合金的排污單位,在生產運行階段對其排放的水、氣污染物,噪聲以及對其周邊環境質量影響開展自行監測。以含銅污泥、含鋅煉鋼煙塵、含鉛浸出渣等有色金屬二次資源為主要原料生產有色金屬及其合金的排污單位,可參照本標準執行。自備火力發電機組(廠)、配套動力鍋爐的自行監測要求按照 HJ 820 執行。2 規范性引用文件本標準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標準。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標準。GB 31574 再生銅、鋁、鉛、鋅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HJ 2.2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大氣環境HJ 2.3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地表水環境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 164 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T 166 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 194 環境空氣質量手工監測技術規范HJ 442.8 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第八部分 直排海污染源及對近岸海域水環境影響監測HJ 610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地下水環境HJ 664 環境空氣質量監測點位布設技術規范(試行)HJ 819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HJ 820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火力發電及鍋爐HJ 863.4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有色金屬工業—再生金屬HJ 964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土壤環境(試行)《國家危險廢物名錄》3 術語和定義GB 31574、HJ 863.4 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HJ 1208—202123.1再生有色金屬排污單位 secondary non-ferrous metal pollutant emission unit以廢雜有色金屬為原料,生產有色金屬及其合金的再生有色金屬企業。3.2再生銅排污單位 secondary copper pollutant emission unit以廢雜銅為原料,生產粗銅、陽極銅或陰極銅的再生銅企業。3.3再生鋁排污單位 secondary aluminum pollutant emission unit以廢雜鋁為原料,生產鋁及鋁合金的再生鋁企業。3.4再生鉛排污單位 secondary lead pollutant emission unit以廢雜鉛(主要是廢鉛蓄電池)為原料,生產粗鉛、精煉鉛及鉛合金的再生鉛企業。3.5再生鋅排污單位 secondary zinc pollutant emission unit以廢雜鋅為原料,生產金屬鋅及鋅合金的再生鋅企業。3.6雨水排放口 rainwater outlet直接或通過溝、渠或者管道等設施向廠界外專門排放天然降水的排放口。4 自行監測的一般要求排污單位應查清本單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標及潛在的環境影響,制定監測方案,設置和維護監測設施,按照監測方案開展自行監測,做好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記錄和保存監測數據,依法向社會公開監測結果。5 監測方案制定5.1 廢水排放監測5.1.1 監測點位5.1.1.1 排污單位應在廢水總排放口、雨水排放口設置監測點位,生活污水單獨排入外環境的應在生活污水排放口設置監測點位。5.1.1.2 排放鉛、砷、鎳、鎘、鉻、銻、汞的再生有色金屬工業排污單位,應在相應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排放口設置監測點位。5.1.2 監測指標及監測頻次排污單位廢水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按照表 1 執行。HJ 1208—20213表 1 廢水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監測點位 監測指標 監測頻次直接排放 間接排放廢水總排放口流量、pH 值、化學需氧量、氨氮 自動監測總氮、總磷 月(日 a) 季度(日 a)總銅、總鋅 月 季度懸浮物、石油類、硫化物 季度 半年生產車間或設施廢水排放口 總鉛、總砷、總鎳、總鎘、總鉻、總汞、總銻 b 月生活污水排放口 流量、pH 值、懸浮物、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動植物油 月 /雨水排放口 化學需氧量、石油類、懸浮物 月(季度 c)注 1:設區的市級及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明確要求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應采取自動監測。注 2:排污單位應根據使用的原輔用料中含重金屬情況確定車間或生產設施廢水排放口監測指標。a 水環境質量中總氮、總磷實施總量控制區域最低監測頻次按日執行。b 適用于再生銅和再生鉛排污單位。c 雨水排放口有流動水排放時按月監測。若監測一年無異常情況,可放寬至每季度開展一次監測。5.2 廢氣排放監測5.2.1 有組織廢氣排放監測5.2.1.1 各生產工序有組織廢氣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按照表 2~表 5 執行。5.2.1.2 對于多個污染源或生產設備共用一個排氣筒的,監測點位可布設在共用排氣筒上,當執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廢氣合并排氣筒排放時,應在廢氣混合前開展監測;若監測點位只能布設在混合后的排氣筒上,監測指標應涵蓋所對應的污染源或生產設備監測指標,最低監測頻次按照嚴格的執行。表 2 再生銅工業排污單位有組織廢氣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行業類型 監測點位 監測指標 監測頻次再生銅粗銅熔煉尾氣排氣筒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 NO2 計)、顆粒物 自動監測砷及其化合物、鉛及其化合物、鎘及其化合物 月錫及其化合物、銻及其化合物、鉻及其化合物 季度二噁英類 年粗銅熔煉環境集煙排氣筒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 NO2 計)、顆粒物 自動監測砷及其化合物、鉛及其化合物、鎘及其化合物 月錫及其化合物、銻及其化合物、鉻及其化合物 季度二噁英類 年陽極銅熔煉尾氣排氣筒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 NO2 計)、顆粒物 自動監測砷及其化合物、鉛及其化合物、鎘及其化合物 月錫及其化合物、銻及其化合物、鉻及其化合物 季度二噁英類 年陽極銅熔煉環境集煙排氣筒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 NO2 計)、顆粒物 自動監測砷及其化合物、鉛及其化合物、鎘及其化合物 月錫及其化合物、銻及其化合物、鉻及其化合物 季度二噁英類 年HJ 1208—20214續表行業類型 監測點位 監測指標 監測頻次再生銅烘干爐尾氣排氣筒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 NO2 計)、顆粒物 自動監測二噁英類 年電解系統排氣筒 硫酸霧 季度電解液凈化系統排氣筒 硫酸霧 季度原料預處理系統排氣筒 顆粒物 季度注 1:廢氣監測應按照相應監測分析方法、技術規范同步監測廢氣參數。注 2:設區的市級及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明確要求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應采取自動監測。注 3:排污單位應根據使用的原輔用料中含重金屬情況確定監測指標。表 3 再生鋁工業排污單位有組織廢氣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行業類型 監測點位 監測指標 監測頻次再生鋁熔煉爐尾氣排氣筒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 NO2 計)、顆粒物 自動監測氟化物、氯化氫 季度鉛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錫及其化合物、鎘及其化合物、鉻及其化合物 季度二噁英類 年熔煉爐環境集煙排氣筒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 NO2 計)、顆粒物 自動監測氟化物、氯化氫 季度鉛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錫及其化合物、鎘及其化合物、鉻及其化合物 季度二噁英類 年精煉爐尾氣排氣筒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 NO2 計)、顆粒物 自動監測氟化物、氯化氫 季度鉛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錫及其化合物、鎘及其化合物、鉻及其化合物 季度精煉爐環境集煙排氣筒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 NO2 計)、顆粒物 自動監測氟化物、氯化氫 季度鉛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錫及其化合物、鎘及其化合物、鉻及其化合物 季度鋁灰渣處理系統排氣筒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 NO2 計)、顆粒物 自動監測氟化物、氯化氫 季度原料制備及輸送系統排氣筒 顆粒物 季度注 1:廢氣監測應按照相應監測分析方法、技術規范同步監測廢氣參數。注 2:設區的市級及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明確要求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應采取自動監測。注 3:排污單位應根據使用的原輔用料中含重金屬情況確定監測指標。表 4 再生鉛工業排污單位有組織廢氣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行業類型 監測點位 監測指標 監測頻次再生鉛火法冶煉 熔煉爐排氣筒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 NO2 計)、顆粒物 自動監測砷及其化合物、鉛及其化合物、錫及其化合物、銻及其化合物、鎘及其化合物、鉻及其化合物 月硫酸霧 a 季度二噁英類 年HJ 1208—20215續表行業類型 監測點位 監測指標 監測頻次再生鉛火法冶煉熔煉爐環境集煙排氣筒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 NO2 計)、顆粒物 自動監測砷及其化合物、鉛及其化合物、錫及其化合物、銻及其化合物、鎘及其化合物、鉻及其化合物 月二噁英類 年精煉鍋尾氣排氣筒二氧化硫 b、氮氧化物(以 NO2 計)、顆粒物 b 自動監測鉛及其化合物、銻及其化合物 月砷及其化合物、錫及其化合物、鎘及其化合物、鉻及其化合物 季度電鉛鍋尾氣排氣筒 顆粒物、鉛及其化合物 季度原料預處理系統排氣筒(破碎、分選、預脫硫) 顆粒物、硫酸霧 季度再生鉛濕法冶煉原料預處理系統排氣筒(破碎、分選、預脫硫) 顆粒物、硫酸霧 季度焙解爐尾氣排氣筒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 NO2 計)、顆粒物 自動監測鉛及其化合物 季度二噁英類 年注 1:廢氣監測應按照相應監測分析方法、技術規范同步監測廢氣參數。注 2:設區的市級及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明確要求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應采取自動監測。注 3:排污單位應根據使用的原輔用料中含重金屬情況確定監測指標。a 適用于有煙氣制酸工序排污單位。b 以天然氣等清潔能源為燃料的按月監測。表 5 再生鉛工業排污單位有組織廢氣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行業類型 監測點位 監測指標 監測頻次再生鋅熔煉爐(鍋)、熔析爐、回轉窯(爐)尾氣排氣筒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 NO2 計)、顆粒物 自動監測砷及其化合物、鉛及其化合物、鎘及其化合物 月錫及其化合物、鉻及其化合物 季度二噁英類 年熔煉爐(鍋)、熔析爐、回轉窯(爐)環境集煙排氣筒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 NO2 計)、顆粒物 自動監測砷及其化合物、鉛及其化合物、鎘及其化合物 月錫及其化合物、鉻及其化合物 季度二噁英類 年鋅灰渣處理排氣筒 顆粒物、二氧化硫 a、氮氧化物(以 NO2 計)a 季度原料預處理系統排氣筒 顆粒物 季度感應電爐排氣筒 顆粒物 季度浸出系統排氣筒 硫酸霧 季度電解系統排氣筒 硫酸霧 季度電解液凈化系統排氣筒 硫酸霧 季度注 1:廢氣監測應按照相應監測分析方法、技術規范同步監測廢氣參數。注 2:設區的市級及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明確要求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應采取自動監測。注 3:排污單位應根據使用的原輔用料中含重金屬情況確定監測指標。a 適用于使用燃料加熱的情況。5.2.2 無組織廢氣排放監測無組織廢氣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按照表 6 執行。HJ 1208—20216表 6 無組織廢氣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監測點位 監測指標 監測頻次廠界 硫酸霧 a、氟化物 b、氯化氫 b、砷及其化合物、鉛及其化合物、錫及其化合物、銻及其化合物 c、鎘及其化合物、鉻及其化合物 季度注 1:無組織廢氣排放監測應同步監測氣象參數。注 2:排污單位應根據使用的原輔用料中含重金屬情況確定監測指標。a 適用于再生銅、再生鉛、再生鋅排污單位。b 適用于再生鋁排污單位。c 適用于再生銅、再生鉛排污單位。5.3 廠界環境噪聲監測5.3.1 廠界環境噪聲監測點位設置應遵循 HJ 819 中的原則,主要考慮破碎設備、篩分設備、風機、空壓機、水泵等噪聲源在廠區內位置和周邊環境敏感點的分布情況。5.3.2 廠界環境噪聲每季度至少開展一次晝、夜間噪聲監測,監測指標為等效連續 A 聲級,夜間有頻發、偶發噪聲影響時同時測量頻發、偶發最大聲級。夜間不生產的可不開展夜間噪聲監測,周邊有敏感點的,應提高監測頻次。5.4 周邊環境質量影響監測5.4.1 法律法規等有明確要求的,按要求開展環境質量監測。5.4.2 無明確要求的,若排污單位認為有必要的,可對周邊環境空氣、地表水、海水、土壤、地下水環境質量開展監測。周邊環境空氣監測可按照 HJ 2.2、HJ 194、HJ 664 及周邊環境空氣環境管理要求設置監測點位。地表水、海水監測可按照 HJ 2.3、HJ/T 91、HJ 442.8 及受納水體環境管理要求設置監測斷面和監測點位。土壤及地下水監測可按照 HJ 610、HJ 164、HJ 964、HJ/T 166 及環境管理要求設置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按照表 7 執行。表 7 周邊環境質量影響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環境要素 監測指標 監測頻次環境空氣 a 鉛、鎘、汞、砷、六價鉻等 半年地表水 鉛、砷、鎘、汞、六價鉻等 季度海水 汞、砷、鉛、總鉻、鎘、六價鉻、鎳等 半年土壤 砷、鎘、六價鉻、鉛、汞、鎳、銻等 年地下水 汞、砷、鉛、鎘、六價鉻、銻、鎳等 年注:排污單位應根據使用的原輔料中含重金屬情況確定監測指標。a 每次連續監測 3 天。5.5 其他要求5.5.1 除表 1~表 6 中的污染物指標外,5.5.1.1 和 5.5.1.2 中的污染物指標也應納入監測指標范圍,并參照表 1~表 6 和 HJ 819 確定監測頻次。5.5.1.1 排污許可證、所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僅限 2015 年1 月 1 日(含)后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復的排污單位〕、相關生態環境管理規定明確要求的污染物指標。5.5.1.2 排污單位根據生產過程的原輔用料、生產工藝、中間及最終產品類型、監測結果確定實際排放的,在有毒有害污染物或優先控制化學品相關名錄中的污染物指標,或其他有毒污染物指標。5.5.2 各指標的監測頻次在滿足本標準的基礎上,可根據 HJ 819 中監測頻次的確定原則提高監測頻次。5.5.3 重點排污單位依法依規應當按照本標準要求安裝使用自動監測設備,非重點排污單位不作強制HJ 1208—20217性要求,相應點位、指標的監測頻次參照本標準確定。5.5.4 采樣方法、監測分析方法、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等按照 HJ 819 執行。5.5.5 監測方案的描述、變更按照 HJ 819 執行。6 信息記錄和報告6.1 信息記錄6.1.1 監測信息記錄手工監測記錄和自動監測運維記錄按照 HJ 819 執行。排污單位對自動監測數據的真實準確負責,發現數據傳輸異常應當及時報告,并參照自動監測數據異常標記規則執行。6.1.2 生產和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狀況記錄6.1.2.1 一般規定排污單位應詳細記錄其生產及污染治理設施的運行狀況,日常生產中應參照 6.1.2.2~6.1.2.4 記錄相關信息,并整理成臺賬保存備查。6.1.2.2 生產運行狀況記錄按生產班次記錄正常工況下各主要生產單元每項生產設施的運行狀態、生產負荷、主要產品產量、原輔用料及燃料使用情況(包括種類、名稱、用量、有毒有害元素成分及占比)等信息。6.1.2.3 廢水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狀況記錄按日記錄污水處理量、回用水量、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泥產生量、污水處理使用的藥劑名稱及用量、鼓風機電量等;記錄污水處理設施運行、故障及維護情況等。6.1.2.4 廢氣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狀況記錄按日記錄廢氣處理使用的吸附劑、過濾材料等耗材的名稱和用量;記錄廢氣處理設施運行參數、故障及維護情況等。6.1.3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記錄記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產生、貯存、轉移、利用和處置情況,并通過全國固體廢物管理信息系統進行填報。原料或輔助工序中產生的其他危險廢物的情況也應記錄。危險廢物按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6.2 信息報告、應急報告和信息公開按照 HJ 819 的規定執行。7 其他排污單位應如實記錄手工監測期間的工況(包括生產負荷、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等),確保監測數據具有代表性。自動監測期間的工況標記,按照本行業工況標記規則執行。HJ 1208—20218本標準未規定的內容,按照 HJ 819 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