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次前 言 ................................................................................................................................................................. ii1 適用范圍 ........................................................................................................................................................12 規范性引用文件.............................................................................................................................................13 術語和定義 ....................................................................................................................................................24 自行監測的一般要求.....................................................................................................................................25 監測方案制定.................................................................................................................................................26 信息記錄和報告.............................................................................................................................................67 其他 ................................................................................................................................................................7HJ 1247—2022ii前 言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改善生態環境質量,指導和規范煤炭加工行業中生產合成氣和液體燃料排污單位自行監測工作,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煤炭加工行業中生產合成氣和液體燃料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的一般要求、監測方案制定、信息記錄和報告的基本內容及要求。本標準為首次發布。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生態環境監測司、法規與標準司組織制訂。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寶鋼環境監測站、上海市環境監測中心、寶武碳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炭材料研究院(工程中心)、內蒙古自治區環境監測總站。本標準生態環境部 2022 年 4 月 27 日批準。本標準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解釋。HJ 1247—20221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煤炭加工—合成氣和液體燃料生產1 適用范圍本標準規定了煤炭加工行業中生產合成氣和液體燃料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的一般要求、監測方案制定、信息記錄和報告的基本內容及要求。本標準適用于煤炭加工行業中生產合成氣和液體燃料排污單位在生產運行階段對其排放的水、氣污染物,噪聲以及對周邊環境質量影響開展自行監測。生產合成氣和液體燃料排污單位中,執行 GB 31572 的產污設施和排放口的自行監測按照 HJ 947執行;自備火力發電機組(廠)、配套動力鍋爐的自行監測按照 HJ 820 執行;固體廢物焚燒設施的自行監測按照 HJ 1205 執行。2 規范性引用文件本標準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標準。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標準。GB 14554 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1 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2 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7822 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HJ 2.2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大氣環境HJ 2.3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地表水環境HJ 91.2 地表水環境質量監測技術規范HJ 164 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T 166 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 194 環境空氣質量手工監測技術規范HJ 442.8 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第八部分 直排海污染源及對近岸海域水環境影響監測HJ 610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地下水環境HJ 819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HJ 820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火力發電及鍋爐HJ 947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石油化學工業HJ 964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土壤環境(試行)HJ 1101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煤炭加工—合成氣和液體燃料生產HJ 1200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工業固體廢物(試行)HJ 1205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固體廢物焚燒《國家危險廢物名錄》HJ 1247—202223 術語和定義GB 31571 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3.1煤制合成氣生產排污單位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coal-based synthesis gas以煤或焦炭為原料,以氧氣(空氣、富氧或純氧)、水蒸氣等為氣化劑,在高溫條件下通過化學反應把煤或焦炭中的可燃部分轉化為氣體的排污單位,氣體有效成分包括一氧化碳、氫氣和甲烷等,該合成氣用于工業生產或作為化工生產的原料。3.2煤制液體燃料生產排污單位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coal-based liquid fuel通過化學加工過程把固體煤炭轉化成為液體燃料、化工原料和產品(如煤制甲醇、煤制二甲醚、煤制乙二醇、煤制油、煤制烯烴等)的排污單位。3.3雨水排放口 rainwater outlet直接或通過溝、渠或者管道等設施向廠界外專門排放天然降水的排放口。4 自行監測的一般要求排污單位應查清本單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標及潛在的環境影響,制定監測方案,設置和維護監測設施,按照監測方案開展自行監測,做好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記錄和保存監測信息,依法向社會公開監測結果。5 監測方案制定5.1 廢水排放監測排污單位廢水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按照表 1 執行。表 1 廢水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監測點位 監測指標 監測頻次直接排放 間接排放廢水總排放口流量、化學需氧量、氨氮 自動監測pH 值、懸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總磷、總氮、石油類、硫化物、氟化物、總有機碳 周 月揮發酚、總氰化合物 月 季度生活污水排放口 流量、化學需氧量、氨氮 月 —pH 值、懸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總磷、總氮 季度 —固定床碎煤加壓氣化工藝(送生化處理前)廢水排放口總汞、總砷、總鉛 季度烷基汞、苯并[a]芘 半年干粉煤、水煤漿氣化灰水排放口總汞、總砷、總鉛 月烷基汞 半年雨水排放口 化學需氧量、氨氮 月 aHJ 1247—20223續表監測點位 監測指標 監測頻次直接排放 間接排放開式循環冷卻水系統總進口、總出口 總有機碳 b 半年a 雨水排放口有流動水排放時按月監測。若監測一年無異常情況,可放寬至每季度開展一次監測。b 總有機碳檢測根據 GB 37822 中的相關要求開展。5.2 蒸發塘廢水監測排污單位應在晾曬濃鹽水的蒸發塘、送蒸發塘廢水總排口及蒸發塘地下水設置監測點位,地下水監測點位設置應遵循 HJ 164 中的原則,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按照表 2 執行。表 2 送蒸發塘廢水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監測點位 監測指標 監測頻次送蒸發塘廢水總排口流量 自動監測全鹽量、化學需氧量、石油類 日蒸發塘 液位 月蒸發塘地下水 pH 值、耗氧量、溶解性總固體、硫化物、氟化物、揮發性酚類、氰化物、氯化物 年5.3 廢氣排放監測5.3.1 有組織廢氣排放監測5.3.1.1 對于多個污染源或生產設備共用一個排氣筒的,監測點位可布設在共用排氣筒上。當執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廢氣合并排氣筒排放時,應在廢氣混合前進行監測;若監測點位只能布設在混合后的排氣筒上,監測指標應涵蓋所對應污染源或生產設備的監測指標,最低監測頻次按照最嚴格的規定執行。5.3.1.2 有組織廢氣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按照表 3 執行。表 3 有組織廢氣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監測點位 監測指標 監測頻次原料煤卸料系統 汽車/火車/碼頭等卸煤系統排氣筒 顆粒物 半年原料煤儲存系統 煤堆場排氣筒 顆粒物 半年煤倉排氣筒 顆粒物 半年備料系統 破碎機排氣筒 顆粒物 半年振動篩排氣筒 顆粒物 半年輸煤系統 轉運站排氣筒 顆粒物 半年固定床常壓間歇煤氣化工藝吹風氣余熱回收系統或“三廢”混燃系統排氣筒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自動監測汞及其化合物 a 半年煙氣黑度 年造氣廢水沉淀池廢氣收集處理設施排氣筒氨、硫化氫、酚類、氰化氫、非甲烷總烴 季度苯并[a]芘 半年固定床碎煤加壓氣化工藝氣化爐頂煤倉排氣筒 顆粒物 半年煤鎖放空氣煤塵旋風分離器排氣筒 顆粒物、苯并[a]芘 半年硫化氫、非甲烷總烴 年HJ 1247—20224續表監測點位 監測指標 監測頻次水煤漿氣流床氣化工藝 磨前煤倉排氣筒 顆粒物 半年灰倉(適用于廢鍋流程)排氣筒 顆粒物 半年干煤粉氣流床氣化工藝預干燥機前煤倉排氣筒 顆粒物 半年預干燥機排氣筒 顆粒物 半年磨前煤倉排氣筒 顆粒物 半年磨煤干燥循環風機排氣筒 氮氧化物、二氧化硫 b 月顆粒物 季度粉煤倉過濾器排氣筒 顆粒物、硫化氫 c、甲醇 c 半年灰倉(適用于廢鍋流程)排氣筒 顆粒物 半年酸性氣體脫除尾氣洗滌塔排氣筒 硫化氫、甲醇、非甲烷總烴 半年蓄熱式氧化爐排氣筒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月非甲烷總烴 季度硫回收(硫磺回收)尾氣焚燒爐排氣筒 二氧化硫 自動監測顆粒物、氮氧化物 季度煙氣洗滌塔排氣筒 二氧化硫 自動監測顆粒物、氮氧化物 季度硫回收(酸性氣制酸) 尾氣焚燒爐排氣筒 二氧化硫 自動監測硫酸霧 季度煙氣洗滌塔排氣筒 二氧化硫 自動監測各生產裝置 工藝加熱爐排氣筒 顆粒物、二氧化硫 b 季度氮氧化物 季度 d甲醇制烯烴(MTO) 再生器排氣筒 顆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 b、非甲烷總烴 季度乙二醇合成亞硝酸甲酯回收塔排氣筒 甲醇、非甲烷總烴、氮氧化物 半年尾氣洗滌塔排氣筒 甲醇、乙二醇 e 半年尾氣氧化爐排氣筒 顆粒物、氮氧化物、非甲烷總烴 半年草酸裝置 草酸干燥排氣筒 顆粒物 半年草酸包裝排氣筒 顆粒物 半年油品合成 尾氣脫碳再生氣分離器排氣筒 非甲烷總烴 半年尾氣氧化爐排氣筒 顆粒物、氮氧化物、非甲烷總烴 半年催化劑制備氧化反應器排氣筒 氨 半年催化劑一段回轉干燥窯排氣筒 顆粒物、氮氧化物、氨 半年催化劑二段干燥磨機排氣筒 顆粒物、氮氧化物、氨 半年催化劑儲倉排氣筒 顆粒物 半年煤液化煤粉制備 磨煤干燥循環風機排氣筒 顆粒物 季度氮氧化物、二氧化硫 b 月煤倉排氣筒 顆粒物 半年含硫污水汽提 含硫污水儲罐廢氣處理排氣筒 非甲烷總烴、硫化氫、氨 半年煤液化瀝青成型 散氣收集除霧裝置排氣筒 顆粒物、非甲烷總烴、瀝青煙、二氧化硫 半年儲運系統液體化學品罐區廢氣處理排氣筒 非甲烷總烴、甲醇、乙二醇 e 半年液體化學品裝卸站臺油氣回收排氣筒(汽車/火車/碼頭)非甲烷總烴、甲醇、乙二醇 e 半年HJ 1247—20225續表監測點位 監測指標 監測頻次污水處理環保設施污水處理惡臭處理排氣筒 硫化氫、氨、非甲烷總烴、酚類 f 半年污泥干化排氣筒 顆粒物、硫化氫、氨、非甲烷總烴、臭氣濃度 半年污水處理吹脫塔尾氣排氣筒 氨 半年注 1:應按照相應分析方法、技術規范同步監測煙氣參數。注 2:原料煤卸料系統、原料煤儲存系統、備料系統、輸煤系統和煤倉、灰倉采取 HJ 1101 中的可行技術后可不開展監測。a 適用于“三廢”混燃系統。b 燃料氣采取脫硫凈化后可不開展監測。c 適用于煤粉輸送載氣采用來自低溫甲醇洗的二氧化碳的情況。d 14 MW 及以上加熱爐氮氧化物采用自動監測,其余按季度監測。e 待國家污染物監測方法標準發布后實施。f 適用于固定床常壓煤氣化工藝。5.3.2 無組織廢氣排放監測排污單位無組織廢氣排放監測點位設置應遵循 HJ 819 中的原則,其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按照表 4 執行。表 4 無組織廢氣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監測點位 監測指標 監測頻次企業邊界 顆粒物、非甲烷總烴、硫化氫、氨、甲醇 a、臭氣濃度 b 季度苯并[a]芘 c、酚類 c 年油品裝卸區 d 非甲烷總烴 年儲罐區 d 非甲烷總烴、甲醇 a 年泵、壓縮機、攪拌器(機)、閥門、開口閥或開口管線、泄壓設備、取樣連接系統揮發性有機物 e 半年法蘭及其他連接件、其他密封設備 揮發性有機物 e 年注 1:應同步監測氣象參數。注 2:揮發性有機物監測的其他要求按 GB 37822 及其他國家揮發性有機物管理規定執行。a 適用于涉甲醇物料的排污單位。b 根據排污許可證、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等,確定是否增加監測 GB 14554 規定的其他惡臭污染物。c 采用固定床常壓氣化的排污單位監測苯并[a]芘、酚類;采用固定床碎煤加壓氣化的排污單位監測苯并[a]芘;采用水煤漿氣流床氣化、干煤粉氣流床氣化的排污單位不開展苯并[a]芘、酚類監測。d 廠區內揮發性有機物的監測按 GB 37822 中企業廠區內污染監控要求開展。e 適用于載有氣態揮發性有機物物料、液態揮發性有機物物料的設備與管線組件,按 GB 37822 的要求開展。5.4 廠界環境噪聲監測5.4.1 廠界環境噪聲監測點位設置應遵循 HJ 819 中的原則,主要考慮破碎機、離心機、振動篩、包裝機、風機、冷卻塔、各類泵、壓縮機等噪聲源在廠區內的分布情況和周邊噪聲敏感建筑物的位置。5.4.2 廠界環境噪聲每季度至少開展一次晝、夜間噪聲監測,監測指標為等效連續 A 聲級,夜間有頻發、偶發噪聲影響時,同時測量頻發、偶發最大聲級。夜間不生產的可不開展夜間噪聲監測。周邊有噪聲敏感建筑物的,應提高監測頻次。5.5 周邊環境質量影響監測5.5.1 法律法規等有明確要求的,按要求開展周邊環境質量影響監測。HJ 1247—202265.5.2 無明確要求的,若排污單位認為有必要的,可根據實際情況參照表 5 對周邊環境空氣、地表水、海水、地下水和土壤開展監測,監測點位可按照 HJ 2.2、HJ 194、HJ 2.3、HJ 91.2、HJ 442.8、HJ 610、HJ 164、HJ 964、HJ/T 166 中的相關規定設置。表 5 周邊環境質量影響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目標環境 監測指標 監測頻次 備注環境空氣 非甲烷總烴、顆粒物、氨、硫化氫、臭氣濃度 半年 適用于所有排苯并[a]芘 年 污單位地表水pH 值、懸浮物、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石油類、硫化物、氟化物、揮發酚、氰化物、汞、砷、鉛 季度 適用于廢水直接排入地表水苯并[a]芘、烷基汞 年 的排污單位海水pH 值、懸浮物、化學需氧量、無機氮、活性磷酸鹽、總有機碳、石油類、硫化物、揮發性酚類、氰化物、汞、砷、鉛 半年 適用于廢水直接排入海水的苯并[a]芘、烷基汞 年 排污單位地下水 pH 值、耗氧量、硫化物、氟化物、揮發性酚類、氰化物、氯化物 年適用于所有排污單位土壤 汞、砷、鉛、苯并[a]芘 年適用于所有排污單位注:根據排污許可證、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實際生產情況等,確定具體監測指標。5.6 其他要求5.6.1 除表 1~表 5 中的污染物指標外,或涉及表中未涵蓋的生產工藝,5.6.1.1 和 5.6.1.2 中的污染物指標也應納入監測指標范圍,并參照表 1~表 4 和 HJ 819 確定監測頻次。5.6.1.1 排污許可證、所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僅限 2015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復的排污單位〕、相關生態環境管理規定明確要求的污染物指標。5.6.1.2 排污單位根據生產過程的原輔用料、生產工藝、中間及最終產品類型、監測結果確定實際排放的,在有毒有害污染物名錄或優先控制化學品名錄中的污染物指標,或其他有毒污染物指標。5.6.2 各指標的監測頻次在滿足本標準的基礎上,可根據 HJ 819 中的確定原則提高監測頻次。5.6.3 重點排污單位依法依規應當安裝使用自動監測設備,非重點排污單位不作強制要求,相應點位、指標的監測頻次參照本標準確定。5.6.4 采樣方法、監測分析方法、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等按照 HJ 819 執行。5.6.5 監測方案的描述、變更按照 HJ 819 執行。6 信息記錄和報告6.1 信息記錄6.1.1 監測信息記錄手工監測記錄和自動監測運維記錄按照 HJ 819 執行。排污單位對自動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發現數據傳輸異常應當及時報告,并參照國家標準規范或自動監測數據異常標記規則執行。HJ 1247—202276.1.2 生產和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狀況信息記錄6.1.2.1 一般規定排污單位應詳細記錄生產及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狀況,日常生產中也應參照 6.1.2.2~6.1.2.5 記錄相關信息,并整理成臺賬保存備查。6.1.2.2 生產運行狀況記錄按班次記錄正常工況各主要生產單元每套裝置的運行狀態、生產負荷,重點記錄各裝置的原料用量、輔料用量、主產品產量、副產品產量、取水量(新鮮水)、原輔用料及燃料使用情況(包括種類、名稱、用量、硫和重金屬等元素成分及占比)、運行時間等參數情況。公輔設施如儲罐、火炬系統、動力站等運行情況,儲罐包括設計規模、工藝參數(溫度、液位、周轉量)等,火炬系統應記錄引燃設施和火炬工作狀態。6.1.2.3 廢水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狀況記錄按班次記錄污水處理量、回水用量、回用率、污水排放量、污泥產生量、污水處理使用的藥劑名稱及用量、鼓風機用電量等,記錄污水處理設施運行、故障及維護情況等。蒸發塘應記錄進水水質、進水水量和液位情況。6.1.2.4 廢氣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狀況記錄記錄設施運行時間、運行參數、故障及維護情況等,按更換批次記錄廢氣處理使用的吸附劑、過濾材料等耗材的名稱及用量。6.1.2.5 噪聲污染治理設施狀況的記錄記錄噪聲污染治理設施日常巡檢、故障及維護或更換情況等。6.1.3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記錄按照 HJ 1200 記錄工業固體廢物的相關信息,固體廢物產生情況參見表 6。可能產生的危險廢物按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表 6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及危險廢物產生情況生產工序 廢物種類煤氣化、合成氣制天然氣及液體燃料、空分、污水處理等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氣化爐渣、飛灰、濾餅,以及廢催化劑、廢干燥劑、廢吸附劑、廢堿液、廢脫硫劑、廢礦物油等;污水處理產生的污泥等。6.2 信息報告、應急報告和信息公開按照 HJ 819 執行。7 其他排污單位應如實記錄手工監測期間的工況(包括生產負荷、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等),確保監測HJ 1247—20228數據具有代表性。自動監測期間的工況標記,按照國家標準規范和相關行業工況標記規則執行。本標準未規定的內容,按照 HJ 819 執行。